假设一个英美人士的姓名是
John Jacob Smith
前名 教名 姓氏
依照书写姓名的规则,就算要缩写这三个字中的某个字,通常会选择将教名缩写,变成
John J. Smith
或是连前名也一起缩写,变成
J. J. Smith
以上的意思是,至少:
1.姓氏在三个担字之中,是最不会被缩写的。
2.至于教名跟前名相比,如果真要选一个缩写,是将教名缩写。
我之所以请益,就是在于阅读广泛之故,而看到的英美母语人士的文章中,
竟然有极少数的情况,不论是作者自己署名,或作者所书写指涉的其他人,
有些文章例子中,是当事人的前名被缩写了但教名却没缩写,变成例如:
J. Jacob Smith
或更极端的情况,前名或教名等等“名”的部份没缩写,但“姓氏”被缩写,变成
John Jacob S.
我实在一头雾水。这样的例外缩写,合乎英美关于缩写姓名的相关语文“规则”吗?
规则上是“确实允许”有这种自由空间,或其实是那些作者标新立异、并不被规则允许?
感谢版友分析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