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失能年金之个别化评估

楼主: unknown (ya)   2019-01-04 09:51:36
有关于朋友遇到的实际案例,询问劳条科大哥后没有答案。想说来问看看版上神人。
前提:
甲经失能诊断确诊失能7级后,申请失能年金给付案,并填写职业别工作说明书,于文后勾
选有从事工作选项。劳保局以此迳发一次金,未进入个别化评估。
问题:
依据个别化评估要点。
第2点说明:只要被保险人符合4~7级提出年金申请就应进行个别化评估。
承办人回答:
没有依据上述第2点进行评估之依据在于失能年金请领标准第四点开头指称:“本条例所谓
无工作能力”系指下列两项…。
开头就已经称无工作能力了,所以有工作就是不符合规定。
争议:
我方认为:该标准第四点,所指无工作能力,并非像劳保局认定的那样(由劳保局迳行判断
:勾选有工作,表示非“无工作能力”),而是要实际依据该点第二项评估,减损70%以上才
是无工作能力。
不知板上对该案见解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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