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针对这三点来讨论一下,毕竟以后大家都会遇到
不是只有我们签别人的FA,也会有别人来签我们的FA
: 首先,新球队(获得球员方)应该先提出25人保护名单,旧球队(失去球员方)再选择要
: 全额转队费或是部分转队费加上球员,刘玠廷进一步解释,如果没有看到名单,如何评估
: 是否要球员,因此提议新球团先提出25人保护名单。
这点我没意见,这迟早都要提出的,先提出后提出都无所谓
: 其次,若旧球队选择部分转队费加上人,应该承接该名球员原有合约,刘玠廷说,如果该
: 名球员已经有合约在身,旧球队应该承接合约,避免双方薪资有落差,导致谈约破局。
我个人觉得要直接承接该球员"新年度"的合约(含复数年合约)
其中的一个原因是避免暗盘,若大家都私底下说好不要去对方的球队
可以猜想到往后保证又是一番争吵,到时候联盟八成又是"牛步"修改FA规章......= =
第二个原因是,不要把规则弄得太复杂,如上一个原因所说
直接承接球员的新合约,愿意就挑走,不愿意就不要挑
不要搞的重新谈合约,乔不拢后,还在那边算拿乔不拢的25%合不合CP值
第三个原因与下面有关
: 最后,刘玠廷补充,若郑达鸿同样转队到兄弟,而犀牛和桃猿同时选择部分转队费加人,
: 选择球员的顺位应该以战绩定论,前一年战绩差的可以先选,而不是以签约时间作为先后
: 顺序,刘玠廷说,以平衡各队战力而言,以战绩作为先后顺序较公平。
挑选25人名单的重点在
1. 签入的"FA球员"以及"被释出的球员"是否该纳入25人名单?
2. 前一次或前两次选秀的选进的球员是否可以被对方的球团选走?
3. 承上,若被选走的话,补偿机制是什么?
a. 签约金的几%? // 可避免0签3万的现象再现
b. 或是年薪的几%?
上面这三点看起来并没有什么,但是既然要订规章了,最好一次弄到定位
毕竟买方和卖方的观点和立场不同,也能避免以后的争吵
再来,刘玠廷也提到,先选择后选择的问题
我个人也赞成由战绩差的优先选择
但是有几点也该注意一下
1. 假若有个FA选手拖到球季开打前才被签走,该怎么办?
2. 承上,若是球季开打后才被签走呢?
3. 假设之后签球员的名额不设限时,该怎么做选择?
a) 从战绩差的开始S型选人吗?
b) 或是战绩差的一次选完呢? // 战绩差:你签我五个,我一次挑五个;
// 战绩好的表示:俺捡菜尾?!
综合以上考量,我建议
1. 年底前应将释出的球员名单提交联盟,并规划25人保护名单
2. 在开季前,订定某个日期依照战绩顺序来选择
若不照战绩选择,就不用特地订日期了
3. 承上,若有新加入的球员应在"什么日期前"决定是否重整25人保护名单
当然,一定还有考虑不周的地方,也希望大家能讨论一下
只希望这一次FA成功转队的案例,可以直接将FA规章订定到最好,而不是边走边修订
虽然不太可能到百分百的完美,但希望这次修订起码也能有90%的水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