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护理师可以当凤凰志工吗?

楼主: amao969 (弱智浩呆这个有没有锈蚀 )   2017-08-25 16:11:02
※ 引述《antibiotics (自己的脑袋自己救)》之铭言:
: 前文恕删
: 才刚看到这篇文有点晚了,回应一下答案是不行
: 根据护理人员法第24条规定:
: 护理人员之业务如下:
: 一、健康问题之护理评估。
: 二、预防保健之护理措施。
: 三、护理指导及咨询。
: 四、医疗辅助行为。
: 前项第四款医疗辅助行为应在医师之指示下行之。
: 专科护理师及依第七条之一接受专科护理师训练期间之护理师,除得执行
: 第一项业务外,并得于医师监督下执行医疗业务。
: 前项所定于医师监督下得执行医疗业务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那EMT在执行清理伤口 生命征象评估 甚至CPR及AED时 需不需要医嘱?
紧急医疗救护法第四条所定义的紧急医疗人员 就是医师 护理人员及救护技术员
此法的紧急医疗人员并不是单纯定义在救护技术员(EMT)
而上述护理人员法是指在医疗院所指行的业务
: am大所说的肢体固定、伤口换药这都是属于医疗辅助行为,你必须要取得医师医嘱才可以
: 执行,更不用说验血糖、抽痰、给氧这样的“医疗行为”,并且并没有依照第25条规定完
: 成护理纪录
另外 护理师再医院并不是什么都需要医嘱的 如量测生命征象 评估 伤口清理等...
这些事都不用医嘱即可执行
这些不就是EMT1所执行的部分?
另外 EMT也不能执行伤口换药唷 只能清理伤口!!!!!
: 而大家所说的EMT-N也并不属于正规的EMT证书,依照救护技术员管理办法,只有将救护技
: 术员分为初(1)/中(2)/高级(p),并没有所谓的ENT-N
: 你只有离开你所登记的医疗院所执业,就必须要向当地卫生局申请报备支援,文中提到救
: 护地点不是执业场所是错的,因为你登记的执业场所是救护车管理单位(救护车公司或消
: 防局),但是麻烦的模糊地带就是消防局的预立医嘱并不是写给护理人员的,你依然是没
: 有取得医嘱的!
所有预立医嘱都只是单纯的就心脏问题 给予施打固定量的药物及执行电击
(上课时有听到教官带过讲一下 有错请指正)
也只有EMT-P而已 并不是每个EMT都有预立医嘱并可执行
这个问题我问过教官
"假如当时就是只有两个EMT2 配一个护理师志工(有ACLS)是否可以执行预立医嘱?"
教官说 有预立医嘱的情况下护理师依旧可以执行
因为医嘱不是特定下个谁? 而是下给能执行的人!
但实际上不可能 因为一定会有EMTP在 给EMTP去执行就好
或该县市没有成立高救队 就不会有预立医嘱的事了
就志工而已 没事就没事 万一被告跑法院就很麻烦了
: 院际间转院的护理师是否报备支援、是否可以执行医疗业务一直也是灰色地带,严格说起
: 来就是没有人去管的违法边缘,因为她可以随车但不要执行医疗行为(这边讨论的是兼差
: 的随车护人员,除非他是由自己医院派出去的救护车可以延伸她的范围)
目前曾经遇过四件事亲自去卫生局办理报备支援
卫生局的回答如下...
1.护理师至其他医院支援夜间急诊 须报备!
2.护理师去支援县政府办理的大型活动执行救护行为 无须报备!
3.医师及护理师去支援学校毕业典礼现场医疗站待命救护 无须报备!
4.医师及护理师(有护理师执照但未办理执登)去支援大学学测现场医疗站 无须报备!
卫生局说 去其他医疗院所执行医疗行为 就须报备
去其他地方执行救护行为 则无须报备
这是我亲自遇到的 供你参考!
所以转院在救护车上是属于医疗行为还是救护行为? 自行判断吧!
: 继续延伸到院前救护,即使护理师取得EMT-1证书,他也必须遵守救护技术员管理办法,
: 不可以于救护现场量测血糖、灌洗眼睛、静脉注射、给予NTG等等不是EMT-1可以做的事
: 请各位护理师保护好自己的执照,因为可能被依照护理人员法第35条停业或废除执照
简单的说...
在医疗院所执行业务时 就依护理人员法
在医院外执行紧急救护时 就依紧急医疗救护法
这是很简单的概念不要将法乱带入使用
医疗是什么概念? 紧急救护是什么概念?
医疗就是有一定的疗程 将身体受伤损坏之处使之复原 使生命可以延续
紧急救护就是单纯的 维持生命征象
维持生命征象
维持生命征象
这是我的教官 老简医师 所告诉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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