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护理师可以当凤凰志工吗?

楼主: antibiotics (自己的脑袋自己救)   2017-08-25 11:47:10
前文恕删
才刚看到这篇文有点晚了,回应一下答案是不行
根据护理人员法第24条规定:
护理人员之业务如下:
一、健康问题之护理评估。
二、预防保健之护理措施。
三、护理指导及咨询。
四、医疗辅助行为。
前项第四款医疗辅助行为应在医师之指示下行之。
专科护理师及依第七条之一接受专科护理师训练期间之护理师,除得执行
第一项业务外,并得于医师监督下执行医疗业务。
前项所定于医师监督下得执行医疗业务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am大所说的肢体固定、伤口换药这都是属于医疗辅助行为,你必须要取得医师医嘱才可以
执行,更不用说验血糖、抽痰、给氧这样的“医疗行为”,并且并没有依照第25条规定完
成护理纪录
而大家所说的EMT-N也并不属于正规的EMT证书,依照救护技术员管理办法,只有将救护技
术员分为初(1)/中(2)/高级(p),并没有所谓的ENT-N
你只有离开你所登记的医疗院所执业,就必须要向当地卫生局申请报备支援,文中提到救
护地点不是执业场所是错的,因为你登记的执业场所是救护车管理单位(救护车公司或消
防局),但是麻烦的模糊地带就是消防局的预立医嘱并不是写给护理人员的,你依然是没
有取得医嘱的!
院际间转院的护理师是否报备支援、是否可以执行医疗业务一直也是灰色地带,严格说起
来就是没有人去管的违法边缘,因为她可以随车但不要执行医疗行为(这边讨论的是兼差
的随车护人员,除非他是由自己医院派出去的救护车可以延伸她的范围)
继续延伸到院前救护,即使护理师取得EMT-1证书,他也必须遵守救护技术员管理办法,
不可以于救护现场量测血糖、灌洗眼睛、静脉注射、给予NTG等等不是EMT-1可以做的事
请各位护理师保护好自己的执照,因为可能被依照护理人员法第35条停业或废除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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