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manda815625 (樱井丽子)》之铭言:
: 把‘日本殖民台湾时期’跟‘中华民国政府治台时期’
: 直接拿来比较的论点
: 因为这是不同时代的状况
: ‘有人说日本治台时期总督府没有台湾籍高官
: 国民党统治台湾时期至少后来有台湾籍高官
: 就说国民党比日本时代好太多了’
: 本文认为不能这样直接做比较
: 因为统治正当性、合法性基础不同(legitimacy)
: 大日本帝国就是打败清国后依马关条约取得台澎
: 这本质上就是领土的兼并,实施的是殖民统治
: 中华民国用的‘光复’意思是本来就是中华民国固有领土、人民
: 中华民国只是收回
: 所以在中华民国法理上,台湾人跟1945年后才来台的中华民国籍外省人
: 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
: 在政治上也不应有差别对待
: 但在1949~1975年间 中华民国部会首长级别以上的官员
: (比如外交部长、国防部长等文武官员)
: 非常少由本省人出任
: 极少数的像 连震东 甚至是已经把家族根基移民去中国大陆又再随政府迁台
: 基本上也不代表台湾本地仕绅
: 其实从连横写《鸦片有益论》之后就备受台湾士绅排挤
: 不被台湾知识分子群体接纳
: 在台湾混不下去才跑去中国大陆的
: 这不能得出日本比国民党好的结论
: 日本是殖民统治,怎么可能给台湾人太多权力?
: 仅有的一点权力(比如议会也是慢慢给的)
: 而国民党统治台湾是光复
: 这说法是要一视同仁的平等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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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叫做平等?
中华民国第 7 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但是
兵役法
第 1 条
中华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
奇怪咧,宪法规定,“无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可是兵役法规定,“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
然后大法官解释的释字第 490 号宣称: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为宪法第二十条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
行兵役义务,宪法本身并无明文规定,有关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项,应由
立法者斟酌国家安全、社会发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系指人民有信仰与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
,以及参与或不参与宗教活动之自由;国家不得对特定之宗教加以奖励或
禁制,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畀予优待或不利益。立法者鉴于男女生理上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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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及因此种差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于兵役法第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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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系为实践国家目的及宪法上人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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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义务而为之规定,原属立法政策之考量,非为助长、促进或限制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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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设,且无助长、促进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复次,服兵役之义务,并无违
反人性尊严亦未动摇宪法价值体系之基础,且为大多数国家之法律所明定
,更为保护人民,防卫国家之安全所必需,与宪法第七条平等原则及第十
三条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并无牴触。
……
好玩吧?
那本文所谓的台湾本省和外省在法律上平等,即使是基于前述宪法第七条
规定,麻烦你先查清楚,当年的立法院有没有基于什么特殊考量而制定特别
的法律,才导致事实上,台湾的官,任职的本省人少于外省人。
另外,要当中华民国的官,国语的听说能力要满足基本要求吧? 国文的读
写能力亦同。另外就是对中华民国法律的熟悉程度呢? 对国民政府各机关行
政的各种习惯了解程度呢? 这种种方面你先查过资料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