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假设] 我国采民商二元立法?

楼主: unclefucka (冰不汁酱,酱不汁冰,难吃!)   2019-06-20 12:54:15
※ 引述《vikk33 (vikk33)》之铭言:
: 这可能是比较冷(在台湾)的问题
: 大陆法系主流采民商二元分立(从中古基尔特习惯法演变来)
: 交易时,一般用民法债编,但若是商人身分(德)或主观上是商务营利动机(法西日)则适用商法商行为编
: 清末一度想采这套,民初也有商人通则草案
: 但林森,胡汉民等人认商人于中国史上无特殊地位因而使中华民国采瑞士的民商合一,一概适用民法
: (现行民法民国18制定,19年生效)
: 如果民国19年仍坚持民商二元立法
: 那除了法律系形同债法要学两套不同以外
: 还会有怎样的法律生态产生?
: 以当时法界仍以留日为主流来看
: 可能沿用日本抄法国西班牙的主观认定为商行为而非德国以营利事业登记为准的规定决定适用
: 那这样
: 会不会出现更多司法黄牛
: 利用主观认知的难界定来施压关说法官民商挑一个有利的用?
: 另外附带想讲的是对岸
: 改革开放初期
: 制订了基于大陆法系的民法通则跟合同法
: 但是早期仍有抄香港英美法的对外经济契约法(现已废止),比合同法早
: 如果对岸不积极统一民事法律
: 会否形成民事大陆法系,商事英美法系的另类二元立法例?
对岸的不整合成一部民法典,就是共产党、苏联法的因素
1.对于土地物权难以解释,目前以用益权来解
2.婚姻法的独特地位。
然后,若民初以民商分立
经过渲染
国民党是万恶吸血资本家政府,大概早就传遍天下,更为共党所利用吧
商事行为乃不确定法律概念,科科
作者: M4Tank (M4Tank)   2019-06-20 15:27:00
超越实体法的男人还是会弄出一个学说适用在民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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