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看不到小孩可以向法院声请订探视方案

楼主: Hanklaw (Hank)   2022-10-02 00:24:27
孩子的成长有赖于父母双方的陪伴,方能完整。实务上常见的问题是,夫妻于判决/协议
离婚后,由一方担任主要照顾者,与子女同住;而未同住的一方要求想看小孩时,却常遭
各种理由拒绝,双方争执不休,却难有共识。本文将要讨论,被拒绝看小孩,是否合理?
在法律上又该如何行使权利?
一、探视小孩是父母应有的权利
如同前述,孩子的成长有赖于父母双方的陪伴,方能完整,故于裁判离婚时,法院通常会
针对未与子女同住的一方,订出完整的探视方案,确保未与子女同住的父/母也有定期探
视子女的权利,例如每月有两周的周末能将子女接回同住,寒暑假期间则能增加更多的天
数接回同住等等。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如果双方未就探视方案有详细的约定,导致探视时常有争议,甚至探
视时多被刁难,此时切勿容忍,建议可以依法请法院订定完整的探视方案,以保障权益。
二、探视被阻碍,可考虑请法院改定监护权
法院在决定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及负担(俗称监护权)由父/母何人行使时,会参酌亲
权能力(身心、经济状况是否有余裕照顾子女)、照顾环境(住处生活机能,就学区、医疗
上是否便于照顾子女)、亲权意愿(对于照顾子女的意愿是否强烈)、未成年子女本人意愿
等诸多面向。
如果探视被阻碍,或是对方明确违反探视协议,由于此已影响子女与父母亲情交流的机会
,更是减损子女的利益,故法院有可能以此作为改判监护权的理由之一,建议可以检附相
关证据依法提出声请(例:对方阻挠探视的对话纪录、录音等),以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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