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原文中推文提供的案例,目前双方离婚意愿基本上是确定的,因为双方各自在台湾与美
国启动离婚程序,所以对于离婚这个事实在二地不太可能有争议。
争执点在于剩余财产分配及赡养费,台湾与美国律师都有提到,台湾法官很有可能会以婚后
财产都在美国、而且对方已经在美国启动离婚及财产分配请求为由,判定由美国法院审理。
而我的台湾律师当初只有诉请离婚而没有请求财产分配(因为我是要给钱的人,请求财产分
配不合理),所以我极大的可能得在美国依照法律私下协议财产分配及赡养费,或花时间打
官司让法官判定。这个状况基本上台湾的诉讼是白花钱跟浪费时间了...
虽然依照美国法律,对于我这种短期婚姻在财产分配及离婚后赡养费上的计算很明确、对方
不太会有着力点提出争议,但是华州的家事法律有一项保障经济弱势一方在诉讼期间的经济
支持,意思就是我必须在诉讼期间支付临时赡养费及对方律师费,临时赡养费的计算可以双
方私下协议交由法院、或是直接让法院计算给出命令,这些都会在接下来一个月决定,但是
临时赡养费的命令会一直存在在诉讼期间,所以对方一直拖着诉讼越久,我要付的就越多。
这个对我来说是硬伤,我只能向法院要求对方要找工作支持自己的生活,但是找不找的到工
作就是很模糊的地方,而且如果对方说明财产不足,我还得支付对方律师费。
整体而言,我完全被美国绝对保障经济弱势这项原则压着打,要嘛我就照着美国法律重新提
供资料计算资产、照着程序走直到有调解共识或是一路打官司到底让法官判决,不然就是现
阶段跟对方律师讨论能否用台湾调解庭中提供的资产声明,来协商财产分配及赡养费;目前
看来诉讼拖越久、我要付的临时赡养费越多,所以我只能争取速战速决来止损。
只能说面对法律,认真想好好解决、寻求共识的我,反而是被法律压着打的对象,只要对方
不表示想法就把沟通堵死、再喊著看对方诚意,就可以等著筹码堆到自己满意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