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llman (威尔)》之铭言:
: 看了原po这么多文章,我想问的是,当初为什么原po要不去打监护权官司,而是要直接
签
: 下前妻不用付出赡养费的协议书?
因为小孩要搬去桃园上学,好让我爸妈能
就近照顾,我爸妈不可能长期待在新北帮
忙照顾小孩。
临时在外面找保母很难,因为时间分散(
早上一大早我就要上班,小孩一个上小学,
一个上幼稚园,送上学的时间和地点都不
一样;放学时下午四点多,我下班要七点才
到家),还有准备早餐和晚餐的问题。
要换地方上学,就只能先取得单独的监护权。
: 从之前的文章看起来,原po(或原po母亲)想要能100%机会同时拿到两个小孩监护权,不
希
: 望有任何闪失,所以才同意前妻的条件,前妻不用付出赡养费,让原po不用打官司直接
拿
: 到两个小孩监护权。
让兄妹分开很残忍,我不会答应这种事。
但如果妈妈不负责任,要自己跑走,我是
管不了她的(劝也没用)。
: 换句话说,假设前妻原本应该付出的赡养费是:
: 2万x12个月x12年=288万元
: 也就是原po用了这288万元交换了“百分之百取得两个小孩监护权的机会”
: 再换句话说,原po你其实已经把前妻给你的赡养费花掉了,你知道吗?只是你不是花在
小
: 孩学费,保母费,房租,而是花在取得小孩监护权的“百分之百机会”
: 原po你都已经把前妻给你的赡养费花掉了,你现在是在叫什么?
如果照你的说法,单亲家庭的家长,都不
用跟非同住方拿抚养费了。因为小孩会跟
同住方住一起,是非同住方将小孩的监护
权,以等同于抚养费的金额,“卖”给了
同住方。
我不会认同这种想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