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原po这么多文章,我想问的是,当初为什么原po要不去打监护权官司,而是要直接签
下前妻不用付出赡养费的协议书?
从之前的文章看起来,原po(或原po母亲)想要能100%机会同时拿到两个小孩监护权,不希
望有任何闪失,所以才同意前妻的条件,前妻不用付出赡养费,让原po不用打官司直接拿
到两个小孩监护权。
换句话说,假设前妻原本应该付出的赡养费是:
2万x12个月x12年=288万元
也就是原po用了这288万元交换了“百分之百取得两个小孩监护权的机会”
再换句话说,原po你其实已经把前妻给你的赡养费花掉了,你知道吗?只是你不是花在小
孩学费,保母费,房租,而是花在取得小孩监护权的“百分之百机会”
原po你都已经把前妻给你的赡养费花掉了,你现在是在叫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