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长。本文亦为“双面刃”。有心人士看了以后,应该也会利用现有社福部门之缺陷与漏洞谋求私利;但本团队经考量后还是决定发布,至少也同时警告探视方、并将此议题抛出,让更多人关切。
在亲权待确认,或者探视的方式待法院判决裁定、未成年子女之双亲尚未有所共识前,可经由法院裁定或双方协议,到地方政府委办的“未成年子女监督会面交往机构”或者社会局指定处所,让探视方(非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与孩子会面、或者在该地进行交付。详细定义与服务内容,非本文重点,请查询各地方政府的社会局、或者家防中心网站,本文不加以赘述。
一般来说,由于公部门人力资源或场地有限,地方政府除了自身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简称“家防中心”)有监督会面交往的服务以外,多数都是委外经营此业务:由符合资格的社工师事务所、社福或慈善团体机构得标后,在机构自己、或者地方政府承租或管理的处所经营此业务。新北市政府社会局家防中心在芦洲区集贤路245号6楼有场地,让外部机构承包、用以经营监督会面交往之业务,俗称“放心园”。虽然承包机构偶尔会换,监督机关是“家防中心”,但法院或者多数当事人都简称这边为“放心园”。本文下以“放心园”代称全国类似的机构。
乍看之下,放心园应该是个能让人“放心”的单位,并从事离异双亲子女的会面交往业务,应该是善事一件…..但各位您错了,在现有法院审理实务(倾向主要照顾者原则、轻忽良善父母原则)的前提下,放心园容易成为有心人士阻碍会面交往的一道最佳“防火墙”。笔者亲身经历不少“狗屁倒灶”之事,让我娓娓道来自己与其他探视方所提供的亲身经历、本文先阐述几个关键的问题。先从组织与法规面谈起。
性侵害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施行将近二十年,但直到2016年夏天以前,全国仍有两个地方政府,即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尚未依母法制订相关子法、自治规则“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与交付处所设置办法”与“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与交付监督办法”(各地方政府至少有其一;台北市不但两者都有,且更新修改的频率蛮高的,算是相对重视或有在维护这两个自治规则)。其中,新北市政府直到2016年9月21日才发布施行了“新北市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与交付处所设置及执行监督办法”,内容算是把两个自治规则二合一,至此才먊潀酗F一个基本的业务执行法源依据。笔者在2015年发现新北市没相关自治规则以后,于该年4~6月向家防中心承办该业务之组长提醒,过了一年多总算发布施行了,虽然这个自治规则还是很粗略,但总是让争议发生时、可以有个最基本的依据。将近二十年都没有发布相关自治规则,原因应该有二:
1、如此一来,公务员或社工做事比较方便,可依照当下动态状况、进行即时或自认为最佳的处置。
2、行政怠惰。一直没依照母法制订相关配套规则。
不论是双方协议,或由法院裁定前往放心园与孩子会面或交付的话,“若没事,就没事,祝各位顺利;若有状况,就麻烦了,基本上都无解”??怎么回事,分析如下:
首先,依照行政程序法第2条第3项“受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或团体,于委托范围内,视为行政机关”、与同法第16条第1项“行政机关得依法规将其权限之一部分,委托民间团体或个人办理”(即“行政委托”关系);可推知当外部民间机构接受社会局或家防中心委托经办业务时,在该“委托范围”内,属于行政机关。
所以这个机构在其公务执行范围内,需遵守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诸如“行政行为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第4 条)、“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第6 条)、“行政行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一、采取之方法应有助于目的之达成。二、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三、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第7
条)、“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第8条)、“行政机关就该管行政程序,应于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9条)、“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范围,并应符合法规授权之目的”(第10条)、“行政机关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对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项一律注意。”(第36条)、“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向行政机关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但以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为限。”(第46条)……等。
接下来,我们暂不讨论行政法规、先跳到“同住方控制孩子、洗脑孩子”这个大宗问题上。这个问题已经讨论多次,各位应该都清楚问题核心或细节了,今天要讨论的是:同住方怎么利用放心园执行或遂行其相关策略呢?基本套餐如下:
1、成本较高的方式:在家洗脑或先教育孩子,但还是带着孩子去放心园(同住方已经带孩子去了,所以算有‘履行’义务)。只是到了放心园以后,孩子对社工说“不要跟XX(探视方)碰面”。各位可能会觉得奇怪,那放心园社工难道不会遏止或防范吗?答案是不会。首先社工没有调查的动机与法源,最多只是当场问问同住方或孩子,孩子只会像个录音机一样回答‘该回答的’。此时当双方协议、或法院裁定必须在放心园会面或交付时,机构或社工最后还是为选择(对社工自己)最退缩、最保守、最安全的一条路:“尊重未成年子女当下、外显所表达出来的意愿”(不一ꤊw是真实意愿),所以会面或交付流会。而因为当下同住方实则已经带孩子到放心园,这样的客观外显状况等于同住方是有“履行”的喔!只是最后孩子说不要跟对方碰面、社工尊重孩子意愿而流会,且不会补行(因为同住方已经有履行)。
2、便宜的方式A:同住方洗脑或不洗脑孩子都ok,基本上就是连放心园都不去了、且事先不请假。当会面或交付日到时,同住方也可以选择接或不接社工的电话,若不接,以后再辩称电话收讯不好;若有接,就告知“是孩子说不要去的,我也苦劝很久、要他跟对方见面,但孩子就真的是很坚持,我也没办法”(或其他类似的台词,表现地恳切苦恼即可)。省了交通时间与成本,而社工、法院与探视方也没“直接证据”证明同住方洗脑了孩子或阻扰会面交付。
3、便宜的方式B:同住方事先请假,也许让社工向探视方约某个日期再会面或交付,等届临该日时“再次请假”(可不断循环使用;也可偶尔使用,以免太假)。这个方式将会造成探视方与社工的无限困扰,尤其对探视方而言,若放弃,就真的放弃该次会面或交付了,但若持续答应,会面交付日就会被一直改来改去。另外,就算同住方有请假,社工询问同住方何时补行?同住方只要痞一点,就回应“再看看”“以后再约”之类,则该次因同住方请假的会面交付日,则永远被往后挪、甚至不可能补行。
4、其他招式:不管在放心园的会面或交付原本顺不顺利,同住方随时也可以声请新的暂时保护令(不论理由如何、也不论事后是否被法院驳回)、提告新的刑事诉讼(请参照本团队采访“关于T.W.的故事:被构陷性侵女儿”: https://goo.gl/qkHNTm ),正式、合法地拿相关保护令、裁定或起诉或告诉文件去给放心园社工看,社工自己搞不清楚状况、或者没实际调查或执行权力,通常也只能迁就同住方、牺牲探视方,终止或暂停在放心园的会面或交付。
本文在前段先阐述了法规面“理论上”的相关规定,然后描述了“实战面”非善意的同住方之各式策略。各位则会好奇?放心园真的没发现、不遏止、不纪录这些同住方的不当行为吗?
答案:是的,不会。放心园不管有无发现或认定谁才是背后的凶手,放心园还是会依照当下孩子的说法、去办事。而操控孩子的非善意同住方,此时实质上等于也间接控制了放心园、让放心园成为对己有利的防火墙。
例如上述的策略1、同住方用“孩子意愿”当挡箭牌的基本策略来讲,就算上述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遵守依法行政、信赖保护、比例原则、不得逾越法定裁量范围……等原则,探视方甚至持有法院裁定,但放心园仍然依照其惯有作法“尊重孩子意愿”为由中止该次会面、做出超越法院裁定的“口头”行政处分或行政指导(通常不会“书面”留下证据)。就算在没有探视方性侵或家暴孩子的嫌疑或风险前提下,只要孩子如此一说,社工几乎都会退让、导致探视方的权益受损,且中断一次、就会有第二、三……次,就让孩子的亲子维系关系长期受损、有害于孩子最佳꜊Q益,这是有违比例原则的(为了未成年子女当下一次的表面意愿、而伤害未来数年的亲子情感维系)。当事人持法院裁定、双方当事人也会在放心园另签探视协议,而当过去、现在没有即时风险时,由未成年子女如此表示、社工即中止或阻扰会面交付,亦不符信赖原则。假若双方当事人花了金钱、时间上法院交战、争执以后,法院裁定探视方仍得在放心园进行会面交付,结果却由机构、社工阻止,则该行政机关之作法也显然逾越合理裁量权,也就是放心园社工当下、短期、没法源依据、自己“口头”决定的“中止会面”(行政处份),形同位于法院之上的太上皇。而社工괊抭o样的文化与处遇方式,一传十十传百,就让更多非善意同住方有样学样,长期造成更多悲剧、恶性循环。
依照笔者经验,拿上述相关行政程序法或法院裁定加以质疑时,社工总会说“依照‘我们内部规定’,要尊重孩子意愿”。笔者则反问:请问“规定”是什么、有无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或者中央机关函示?通常社工们的直接反应就是“当机”……被问倒、无言以对。简言之,就是个错误的长年文化习惯,没人想要改、因为改了就要担责任;就算社福机构内部真的有这种“规定”,这规定的位阶该高于法院裁定内容吗?这是相当值得探讨与确认的,但上述的放心园模式一旦成行,则会导致同住方利用放心园的瞎事一直持续发生,放心园变成非善意同住方的最佳“利基点”、防
火墙。
举个夸张的例子,笔者请各位想想,若法院裁定的交付地点不是在放心园,而是在警局、同住方的社区警卫室、或双方住处中点指定处所,请问当下值班的警察、保全、路人是否有权力跳出来询问孩子意愿、决定是否让探视方带走孩子?又若,针对未成年子女,在经过双方协议或法院裁定后,尤其是幼儿,突然讲出了不愿意与对方会面之语,难道就直接加以相信、不用确认其意愿真行性?照这样推论,孩子讲出“我从此不要上学了”、“我要每天吃冰淇淋”,社工们也应“尊重孩子意愿”吗?
另补充,以上策略2与3关于同住方“请假”一事。同住方的“请假”策略是一种杀人不见血的低成本高效用招式,以笔者的观点,假如‘不依照会面协议上的规定请假’或者‘请假后,不在特定期限内补行’,社工皆应直接视为“未履行”并加以记录,才合理、合法律逻辑,对非善意的同住方才有约束效果。但放心园实务上、就是宁愿当滥好人,同住方若偶尔请假也就算了,当同住方高频、不依照规定请假、且规避补行时,放心园通常就是要探视方吞下去,且在相关监督会面报告上,仅轻描淡写“请假”,不会注明是否依照规定请假、也不会写明是否已经补行或约定补行日
。读到本段为止,各位若是探视方,对放心园的“监督”能力与效果,有信心吗?
本文最后补充一个法普知识,很重要!假若探视方持有执行名义(法院裁定、双方法院调解笔录……)去放心园,但因社工以孩子意愿问题而阻止会面交付的话,此时探视方(债权人)若声请强制执行,是没意义的:因为执行名义上的债务人、应履行人是同住方,不是社工。声请强制执行后、民事法庭执行处发函要债务人(同住方)好好履行,债务人只要回复“都有履行啊,都按时带孩子去放心园”就卡住了。实质阻止的是社工、探视方却拿社工没办法;而在家洗脑的同住方,形式上也有履行了,形成一个无法可管、由放心园创造出来的阴阳魔界,让探视方直坠入深渊、无
从救济。
本篇为放心园“实战面”真实状况的第一篇,主旨在描述与介绍同住方容易施展哪些非善意策略时,以及放心园实务上无法阻止同住方、且会制造出新问题之现况。后续本团队将推出第二篇:“放心园本身社工的专业性是否足够”,敬请期待。
本文涉及公法的段落内容,感谢赖姓网友协助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