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竹一则虐童新闻,应该让不少人纠心、忧伤,甚至愤慨。在该则新闻中,发现孩子被虐的妈妈“......之前探视时发现儿子身上有瘀青,因孩子年纪小不会表达,只好提醒爸爸要注意这个问题,未料‘接下来探视屡遭刁难’......”。这起事件更凸显离婚或分居
后的双亲,对于非同住方子女定期探视的重要性!事后诸葛:假若这位新竹妈妈,没有坚持要探视孩子,应该就会发生悲剧了......
关于同住方阻止探视的方式、我们会建议的相应措施,将陆续于FB粉丝专页讨论与公布。先让我们谈另个角度:“学校是否会阻止探视?”探讨起。
当双亲预备或已经进入亲权争讼的过程当中,孩子若已经就读幼儿园或小学,校方的处境或立场有时会挺尴尬的。尤其是同住方(照顾方)若又具备非友善父母特质的话,则会更难处理。假设亲权争执发生在孩子已经上学,且双亲跟学校都还算熟的前提下,校方对于事情来龙去脉会相对清楚一点;但若是孩子只与照顾方同住后、才上学,此时校方接收到的资讯,原则上就只会来自于同住方,对于双亲争执的过往故事完全去脉络化,就很容易仅站在同住方、或学杂费缴费者的立场去看待或辨识。不管如何,多数的时候,校方都是很为难的,我想民众或当事人是可以体谅。
不过,有时校方被动、消极不配合的动作,若转为“积极的阻止动作”,可能就会延伸出较为明显或激烈的争议。以嘉义一所幼儿园为例,于2012年6月的新闻“幼园挡母探女 2师判拘”( https://goo.gl/Y2P64j )。这位爸爸,事先指使或影响校方:不让妈妈于午休
时间探望孩子。园长与老师也确实“直接阻挡”妈妈探视。事后妈妈分别提起民刑事告诉(民事侵害亲权求偿、刑事强制罪):民事判赔、刑事判拘,爸爸与园方共三人都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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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积极的阻止动作”的案例。但普遍来讲,类似的争议都是相当模糊且复杂的。若校方回以:孩子不愿意碰面(探视方无法求证),或学校直接推给照顾方、说请直接与照顾方联系(通常都是联系不上).....此时,算有侵害亲权?算有阻止探视吗?
根据本团队成员提供的个案故事。在新北市永和区,有间幼儿园,园长也因为一位小朋友的双亲两造争执(探视方爸爸对同住方妈妈的民事侵害亲权求偿案)应法院传唤、而去当证人。在签名具结并覆颂结文、完成法定成具结程序以后,针对“同住方是否有阻止会要求园方不要让探视方跟孩子接触”一事进行作证。园长在法庭上的证词“妈妈没有要求不能探视”。......
但奇妙的来了,园长事先于幼儿园门口对探视方讲、且由探视方蒐证纪录的则是“重点是:妈妈他不要”,园长明确表示妈妈拒绝。在该案,不幸也很难以理解的是,法院采信的是园长“当庭”的说法。故,就算爸爸在那段期间无法探视孩子、不得其门而入,还是拿同
住方与园长没皮条。这样拉高探视方的举证门槛、轻忽“友善父母原则”的法院审理实务,目前比比皆是。让有心、非友善的同住方,拥有相当大的上下其手跟操纵的空间。而探视方此时面对的不单是非友善的同住方、还有介入的校方与便宜行事的法院,挑战不可谓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