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允许的离婚事由有两种,一种是特定事由,诸如通奸、不堪同居之虐待、
或重大不治精神疾病等等共十种类型,这种类型大多会碰到的状况是如何证明
对方有这些行为,如果证明的了,夫妻一方如果有这些状况,另一方提告离婚
大概都能够获得满意的结果,不过如果是这种状况大概也不用特别问了。
另一种则是概括事由的“有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而且可归责对方或双方
责任相当。”先说个题外话,坊间流传夫妻倘若持续分居多久就可以自动离婚
或法院一定会判双方离婚的这种说法,欧美部分国家确实存在这种类型的离婚
方式,其实中国的婚姻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但是但是,台湾没有......。虽然民国91年时立法院曾有想要把分居也列成离
婚理由之一,不过后来没有共识,分居离婚到现在十几年了也就一直放著,没
有入法。所以无论分居多久,三个月、一年、十年或二十年,都不会自动离婚
或成为法院一定会判准离婚的理由。还是要回过头来判断,双方的分居,是否
成为了婚姻难以维持的重大事由。法院实务上对于只有分居事由,或者以分居
为最大离婚理由的看法翻成白话文大概是“婚姻就是要共同经营、同甘共苦,
如果因为意见不合而长期的分居,都没有共同生活也互不联络,感情不好的跟
路人一样,这样的婚姻也没有维持的必要。”
所以,如果可以协议离婚都不是问题,如果要走到法院,以分居为理由是否可
以离婚要从几个方向考虑:
一、两人分居有没有理由?
比如工作、家暴还是单纯的不和睦,这会影响到归责的问题。
二、分居的状况如何?
分居期间有没有联络,双方有没有挽回的举动,还是形同陌路。
三、分居多久?
长期分居的“长期”到底要多久,这点应该是关键,老实说要看遇到的法官来
决定,我有遇过分居半年法官就认为可以离婚的,也有遇过分居三年法官还是
不同意离婚的,当然也遇过分居十多年法官准离婚的(十多年还不准就太狠了)
回到V版友的问题,单纯分居近一年可能还不足以构成离婚重大事由(当然不排除
运气好,遇到觉得分居一年够久了的法官),不过双方相处一定有一些状况,比如
两年没有生活交集或其他(?),如果辅以这些情形,或许目前提告也能够获得准离
婚的判决。建议还是找个律师或懂法律的人,把双方相处的事实更详细的说明,
应该能够获得更准确的判断。
※ 引述《vermeil4329 (朱虹)》之铭言:
: 想请教版友是否有过相关成功经验?
: 中南部是否有推荐的律师?
: 双方已分居近一年
: 除了谈离婚以外,其他时候没有任何联络
: 大概快两年无生活上的交集
: 小孩的事也是透过阿嬷或小孩联系
: 离婚签过协议书,抚养费跟监护权已谈过
: 但协议书对方一直握在手上
: 后来对方反悔,未去公所办理
: 想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能诉请离婚
: 双方皆无重大过失,但彼此已互动冷漠
: 若有相关经验愿意分享的再麻烦您站内信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