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的问题 我认为应分两个方面处里:
一、离婚诉讼;二、子女亲权行使。
一、离婚诉讼部分
首先说明,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必须双方都亲自到场,
先生在外国接受审判势必无法到场,故无法以此方式离婚
再者,我国民法1052条第1项第10款关于法定离婚有如下规定:
[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
然而因为我国刑法并无直接承认外国判决的立法,
故理论上无法以外国刑事判决结果,直接依本款事由诉请离婚。
再参考同条第2项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
实务上认为:
如丈夫于被判刑后须入监服刑长达16年,
根本无法履行夫妻间之义务,
已无维持婚姻关系之主观意愿及客观实益既经认定,
而两造复无民法第1052条第1项各款所定离婚事由,
因两造婚姻关系已出现破绽,
又难认为应完全归责于夫妻之一方,
堪认两造间存有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
因此判决准其离婚
(详参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婚字第 33 号民事判决)
因此,如果要以判决离婚方式,
应该要等到先生被判决需服刑时(实务有认为分居两年就算是重大事由),
较有可能被法院接受而判准离婚。
二、子女亲权行使部分
因为民法第1089条之1规定:
父母不继续共同生活达六个月以上时,
关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
准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亲权行使负担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第一千零五十五条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条之二之规定。)
因此,当您与先生未继续共同生活满6个月后,
先生因服刑而无法协议定子女亲权行使之方式
即可依上开规定,向法院声请酌定未成年子女亲权行使、负担之方式,
由您单独行使,应可解决您目前的困境。
以上资料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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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录: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2 年家亲声字第 69 号民事裁定
父母不继续共同生活达六个月以上时,关于未成年子女权
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准用上开规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
正当理由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89条之1
规定意旨参照,该规定乃因应父母未离婚又不继续共同生活
已达一定期间以上者,为维护子女之最佳利益,而准用离婚
效果之相关规定。
: 代PO 我朋友没有帐号 所以帮忙po文
: 很痛心下这个决定
: 先生在国外犯法 目前法院还在等判刑
: 但确定几年不会回来了
: 我小孩刚出生 很多东西都需要父母双方到场
: 我想申请离婚 但先生无法回国 要怎么办理
: 除了法院判决离婚有别的方法吗?
: 例如给先生填写离婚证书及放弃监护权的切结书
: (寄到国外请人帮忙拿给他签) 这样可以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