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一名律师
关于您的问题 民法1055条第5项有明文规定如下:
“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为未行使或负担权利义务之一方酌定其与未成年
子女会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间。但其会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请求或依职权变更之。”
因此,如您非行使子女亲权之人,
又与太太无法协议会面交往之内容,
即可向法院声请酌定会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间。
且法院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
会依子女最佳利益判断是否可以外出过夜
建议您在协议订会面交往时应可以此作为着力点
应有机会可以得到想要的结果
= = = =
实务上亦不乏准许亲子共同出游外宿之裁定,节录供参考如下: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度家亲声字第325号(此为司法院公开资讯)
理由:
而父母偕同子女外出同游、同宿,乃一般社会父母子女间
所得享受天伦亲情之通常之方式及态样,是若侷限某日而
无法过夜者,势必影响外出同游之处所及意愿,而有不利
子女之情。
附表:
声请人于未成年子女A、B年满二十岁成年前,
得于每月第二、四周之周六上午九时至周日下午五时,至
子女所在处所与子女会面交往,并得偕同外出同游、同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