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体力及经济有限
往往只每月看一次孩子们
(当初是协议每月可探视二次)
但偶而还是会当月在月初和月底安排探视
可是遭拒绝又不肯说明原因
之前八月暑期也不肯让孩子们与我同住多些天
甚至后来连当月要行使第一次的探视权
就一直被推托阻拦超过一个月没看到孩子们
考量日后探视权利之保障
先到邮局寄存证信函
再声请法院裁判命对方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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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取得法院的裁判书或协议笔录之后
始得声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之方法有二:第一种方法是直接执行,
即由法院之执行人员会同管区警员,
直接到未成年子女的所在地,
强制将未成年子女取交有探视权之一方探视
第二种方法是间接执行,
先由执行法院对监护人发出执行命令,
订一定的期间命其遵照命令履行
(即交付未成年子女让对方探视),
如监护人未遵照执行命令履行,
则执行法院可以拘提、管收监护人、
或对监护人处以新台币3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怠金”(类似罚款)
根据民法1055条第五项中提到,
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
为未行使或负担全利义务之一方定酌定(监护权一方)其与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探视来往)
之方式及期间。
但其会面交往(探视来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
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变更。
(也就是说可以向法院提出监护权变更)
若拥有监护权那方若禁止探视权那方探视小孩者,
探视者将可以向法院申请假处分(暂时禁止监护权那方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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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到法院调解探视权
男方带着妈妈一起…………我一个人
听了瞎扯的话~
当初离婚协议书内容他们没看就签了
是我不顾念孩子要离婚的
说我对长辈呛声法院见
(我那时电话中被骂,根本还没查询有关申请法院裁定探视权的资料,因此我是回答照协
议书怎么写怎么做)
(调解人员还有对男方长辈表示做长辈来这应该帮忙调解,如果来乱,就只好请出去)
认为我没出钱养孩子凭什么他们不能拒绝我的探视
(调解人员也有告知确实他不能拒绝对方合理的探视权)
最后只同意寒假10天暑假20天可以接走
平常只能去那边看不能带去住
当然不ok,调解不成,将交由法官,等候通知开庭
(调解人员在支开男方单独跟我协谈时,建议我是否考虑跟男方拿一笔钱,之后不再去看
两个大的,顾好小的,各归各路…………更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