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恐龙法律 害九十岁阿嬷离不了婚

楼主: cherimore (梦樱桃)   2014-08-01 15: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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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龙法律 害九十岁阿嬷离不了婚
分居二十五年 坚持死后不入夫家祠堂
撰文 / 赖若函
出处 / 今周刊 919期
关联关键字: 离婚, 法律, 制度, 焦点新闻, 9192014/07/31
恐龙法律 害九十岁阿嬷离不了婚
恐龙法律 害九十岁阿嬷离不了婚1
在婚姻中饱受伤害的余菊妹,年逾九十岁仍提起离婚诉讼,引起社会关注与同情;而她分
居二十五年,打官司却得到一审胜诉、二审败诉的结果,也让人反思,台湾的离婚门槛是
否过高?
当婚姻关系中的双方长期处于不对等的状态,一方控制、压迫;一方隐忍、牺牲,将会是
一场灾难。日前高龄九十岁的阿嬷余菊妹表示,因为丈夫长年专制霸道、对婚姻不忠,决
定将离婚官司打到底,结束分居二十五年、共六十六年的婚姻,坚持“死后,决不入夫家
祠堂。”
余菊妹自二○一一年起向法院诉请离婚,虽一审判准,但是丈夫上诉后,高等法院以“婚
姻无重大破绽致无法继续维持”为由驳回。目前,案件已提起上诉,余菊妹在“台湾女人
连线”与“台北市女性权益促进会”的陪同下,在七月二十三日召开记者会,她颤巍巍拄
著助行器,泣诉结婚多年的苦处,也对于高等法院的判决,强调无法接受。
优良教师 助丈夫升职
她的故事引起社会不少共鸣,台湾女人连线祕书长蔡宛芬说,记者会后他们接到为数众多
的支持电话,有许多人表达相似心声;甚至连知名音乐人许常德也找上家属,表示要为余
菊妹作一首歌,作为支持。
余菊妹的故事,是许多台湾传统女性的心声,结婚后,为家庭献上一切时间、金钱和心力
,吃苦耐劳,在家中是无声安静的妻子与母亲。她在老年拼尽力气也要离婚、却离不成的
遭遇,也让人再次检视台湾现有离婚制度是否合宜。
七月二十六日晚上,余菊妹在次子与媳妇陪同下,接受《今周刊》访问,缓缓说出六十六
年婚姻的血泪史。
生于日据时期的余菊妹,虽只有小学毕业,却自修考上教师证,从工友一路当上老师,并
多次获颁全国优良教师。允文允武的她,不但是学校合唱团的指挥,也是排球、台球好手
,是当时重男轻女社会中少见的人才。
在车行上班的先生,对她一见钟情,先后找了六位媒人至家中提亲,好不容易说服余菊妹
的母亲把女儿嫁给他。岂知,余菊妹的婚后生活,完全不如自己原本的美好想像。
“学校的员工旅游,我从来没有去过。”余菊妹说,每一次想要参加,先生总是高声怒骂
驳斥,但为了顾全丈夫面子,余菊妹总是以晕车为由回绝。作为教师的她,薪水虽比先生
高,却没有过好日子的命,除了养四个小孩,还要照顾先生三位年幼的弟弟,用自己的薪
水负担他们的学费,这一照顾,就超过十年。余菊妹描述,每天准备便当时,孩子与小叔
吃的是菜和肉,但她就是以梅干菜汤和冬瓜汤裹腹,想来相当心酸。
出国旅行 像狗一样跟着
后来先生由车行转至台湾合会(现今中小企银)上班,当年为了帮先生拼业绩,余菊妹每
天从学校下课后,就到各处拜访亲友,招揽会员办存户,“我走到鞋子都破了、脚也起了
水泡。”最后,先生的五百万元业绩中,她就拉到超过两百五十万元,帮助先生以全台第
一名的成绩,顺利升上正式职员。
曾经,余菊妹带着小叔出外添购衣服而晚归,一回到家,迎面而来的,便是先生不分青红
皂白的一巴掌。
这一巴掌,虽打出她离婚的念头,但在保守的社会风气中,纵有再大的苦,她也忍住了。
直到一次家族至欧洲旅行,在旅途中,余菊妹形容自己“就像一只狗一样,只能跟着他”
,先生拿着两人的饭店餐券,却丢下她自己去用餐;余菊妹因为脚开过刀,上洗手间花了
较久时间,先生便在别人面前笑她“是不是掉到粪坑里”,各种羞辱让她初次萌生自杀念
头。
余菊妹表示,在长达六十六年的婚姻中,丈夫除了言语恫吓,更是外遇不断,两人的婚姻
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直到一九九○年,余菊妹满六十五岁退休的那一年,以照顾孙女为由
,从桃园搬到台北的长子家住,从那一天起,两人分居至今。
在台湾,分居并不构成请求离婚的理由,但余菊妹在年岁增长、儿女相继成家后,仍将从
未消弭过的离婚心志付诸行动。在沟通过程中,先生毫无意愿,宣称“只要拿离婚协议书
来,我就把它撕掉丢进马桶”。
于是,除了到户政事务所办理取消冠夫姓,以表明决心,余菊妹也在儿子的支持下,提起
离婚诉讼。
二审逆转 劝合不准离
然而,虽然一审判离,但是案子进到高等法院后,有了一百八十度的逆转,法官展现明显
劝合不劝离的态度,最终将离婚判决驳回,并在判决书中提到,“两造分居后仍有聚会或
出游,其间曾发生不愉快事件,仅属偶发,两造婚姻并未发生重大破绽致无法继续维持”

综观二审法官的改判,专办家事案件的德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庄乔汝认为,主要有两大原因
,一是高等法院没有专审家事案件的法庭,法官相关专业不足;第二,则是现行法律设计
,让结婚容易、离婚难。
“家事纠纷有别于一般案件,没有绝对的是非输赢,因此更需要专责的法庭。”庄乔汝说
,家事案件的判决,最重要的是让当事人能适得其所,走入人生的下一个阶段,因此,法
官必须经过特殊的在职训练。
庄乔汝说,本案件的一审由桃园中坜地方法院家事庭办理,受理法官要求余菊妹的三位儿
子,分别写出从小到大的家庭成长过程、生活,以及对父母关系的观察,以作为判定基准
;但在高等法院中,却没有同样的专业机制。余菊妹表示,在长达六十六年的婚姻中,丈夫除了言语恫吓,更是外遇不断,两人的婚姻
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直到一九九○年,余菊妹满六十五岁退休的那一年,以照顾孙女为由
,从桃园搬到台北的长子家住,从那一天起,两人分居至今。
“虽然高院宣称有家事专庭,但从数据看来,审理此案的法官,处理家事案件的比率,最
高不超过一七%,根本是有名无实。”蔡宛芬认为,这样的法官,难以深入不同案件,不
易有足够的同理心。
有责主义 缺证明难离婚
在台湾的离婚方式分为两种,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前者只要双方同意就可离婚,条件自
行谈妥,不需公权力介入;倘若双方协议不成,亦可根据《民法》第一○五二条规定,向
法院提出诉请裁判离婚。
离婚诉讼难成的另一原因,在于台湾法律对于离婚的观念,是采取“有责主义”,而非“
破绽主义”。
所谓“有责主义”,是离婚必须要一方有过失,则受害者可提出离婚。因此,在台湾,离
婚诉讼能成功,要有重大事由,例如证明对方有家暴、外遇、重大不治的疾病等,就算是
如余菊妹已分居二十五年、夫妻感情早已不存在的例子,也不符合离婚的重大事由。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陈昭如表示,针对离婚自由化,《民法》于一九八五年首次修正,在规
范裁判离婚事由的第一○五二条,增加第二项的概括事由(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二○○八年则进一步放宽家暴离婚的要件;但是将分居纳入离婚事由、致以婚姻“好聚
好散”,至今仍然未通过修法。
也因此,余菊妹在无法提出丈夫外遇或家暴的证明下,加上遇到缺乏家事案件专业的法官
,这个婚,就无法离成。
法律过时 忽略婚姻本质
“台湾相较于欧美,离婚的门槛太高,是过时的法律。”庄乔汝律师认为,现行的制度缺
乏弹性,忽略婚姻的本质是:两个人想要共同生活的意愿。
高龄九十岁的余菊妹,在人生的最后阶段,不放弃离婚诉讼,为的是争取一个“不属于夫
家”的身分认同;结果如何仍在未定之天,然而可以确定的是,这个社会上还有许多类似
的故事上演着。离婚自由化的道路,台湾,还有好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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