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重大且明显之瑕疵判决应自始无效

楼主: kuopohung ((风之过客)在场的缺席)   2018-07-20 23:40:03
申诉人ID: kuopohung
看板英文名称: PublicIssue
被申诉板主ID: aimify
申诉案件:
┌─────────────────────────────────────┐
│ 文章代码(AID): #1RK3h_FV (PublicIssue) [ptt.cc] [水桶] kuopohung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531984639.A.3DF.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38 Ptt币 │
└─────────────────────────────────────┘
申诉诉求:
重大且明显之瑕疵判决应自始无效
理由如下;
1.判决违反信赖保护原则
2.判决违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则
3.旧判决未撤销就实行新判决
申诉理由:
关于
1.
┌─────────────────────────────────────┐
│ 文章代码(AID): #1RGibtn8 (PUBLICISS_PT) [ptt.cc] [板务] 回应A6板友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_PT/M.1531103607.A.C48.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75 Ptt币 │
└─────────────────────────────────────┘
● 450 1 7/09 aimify □ [板务] 回应A6板友
→ aimify: 该篇转录文是转录者自己的文章。我认为板规规范转录文的心07/15 16:31
→ aimify: 得是针对非自己写的文才有附上心得的必要。07/15 16:31
→ aimify: 但你的确提醒了我一个点,我会再针对该板规思考有无修改加 07/15 16:40
→ aimify: 强之必要。谢谢。07/15 16:40
aimify版主在7/09已经下了"行政处分"说明这是合法的
我根据此一行政处分认为相同系列之自己文章接续转三篇过来也是合法
但之后aimify却又以相同之事由之不同解释下了六个月又两个礼拜之水桶之处分
违反信赖保护原则
2.
板规规定
第十三条.影响其他使用者阅读及讨论,为妨碍阅读。
     二、扣除签名档、符号及转载内容后,未满二十个正体中文字之文章。
       于发文后四十八小时内以编辑方式补充其心得者,不违反本款规定。
这一条在执行上,以往的惯例是版主针对不合规定之转录文标记并推文,
要求在四十八小时内,看是板友自删还是补正
若板友无补正也无自删,这才进行处分
但是此次版主对我进行的处分并无事先标记也无推文要求补正
因此此次处分违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则
3.
aimify版主在7/09已经下了行政处分,如下;
→ aimify: 该篇转录文是转录者自己的文章。我认为板规规范转录文的心07/15 16:31
→ aimify: 得是针对非自己写的文才有附上心得的必要。07/15 16:31
→ aimify: 但你的确提醒了我一个点,我会再针对该板规思考有无修改加 07/15 16:40
→ aimify: 强之必要。谢谢。07/15 16:40
但却又于
●30253 7/19 aimify □ [水桶] kuopohung
┌─────────────────────────────────────┐
│ 文章代码(AID): #1RK3h_FV (PublicIssue) [ptt.cc] [水桶] kuopohung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531984639.A.3DF.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38 Ptt币 │
└─────────────────────────────────────┘
下了第二次行政处分
可是7/09的行政处分并无撤销前处分,也无发回改判之处分
这点有违法之疑义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7-07-15 16:31:00
该篇转录文是转录者自己的文章。我认为板规规范转录文的心得是针对非自己写的文才有附上心得的必要。但你的确提醒了我一个点,我会再针对该板规思考有无修改加强之必要。谢谢。该篇转录文是转录者自己的文章。我认为板规规范转录文的心得是针对非自己写的文才有附上心得的必要。但你的确提醒了我一个点,我会再针对该板规思考有无修改加强之必要。谢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