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yenet11 (吉他)》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1Lhw2sFF ]
: 作者: eyenet11 (吉他) 看板: LAW
: 标题: [问题] 请教有关电子耳补助资格认定
: 时间: Wed Jul 22 21:54:52 2015
: 就本法条而言
: 曾配戴助听器因成效不佳中断配戴且中断期间不超过五年者。
: 下列哪个选择会丧失申请补助资格?
: 1中断配戴助听器超过五年
: 2.持续配戴助听器超过12年,之后成效不佳,但未满一年
: 身心障碍者辅具费用补助基准表
: 一、补助对象:优耳听力劣于九十dB HL,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一)经配戴助听器及听能复健三个月,效果不佳者,双耳听力劣于一百一十dB HL者,
: 不在此限。
: (二)感觉神经性听力障碍病史在五年以内,或曾配戴助听器因成效不佳中断配戴且中断
: 期间不超过五年者。
: 单纯就申请资格作讨论,评估由医院负责
虽然跟原PO的情形不太一样,
也没有戴助听器超过12年,
不过之前也刚好被条文卡到,
所以就借机分享一下好了。
我原本配戴电子耳超过15年,
后来植入体有问题需要重植,
因为之前没有申请补助,
所以这次就去申请。
结果就被社会局用中断配载助听器超过五年挡掉,
后来是请医生重开病历跟诊断书,
强调电子耳也是属于助听器(Hearing Aid)的一种。
我自己看他的意思应该是可以翻译成:不能超过五年都没有听
可能是考虑到沟通模式的改变跟预后复健的效果,
希望是补助给书面看起来比较有希望(?)的个案之类。
然后虽然评估是医院做,
但是最后审定还是社会局,
社会局只看书面资料审这点就还蛮令人感觉无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