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1Lhw2sFF ]
作者: eyenet11 (吉他) 看板: LAW
标题: [问题] 请教有关电子耳补助资格认定
时间: Wed Jul 22 21:54:52 2015
就本法条而言
曾配戴助听器因成效不佳中断配戴且中断期间不超过五年者。
下列哪个选择会丧失申请补助资格?
1中断配戴助听器超过五年
2.持续配戴助听器超过12年,之后成效不佳,但未满一年
身心障碍者辅具费用补助基准表
一、补助对象:优耳听力劣于九十dB HL,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经配戴助听器及听能复健三个月,效果不佳者,双耳听力劣于一百一十dB HL者,
不在此限。
(二)感觉神经性听力障碍病史在五年以内,或曾配戴助听器因成效不佳中断配戴且中断
期间不超过五年者。
单纯就申请资格作讨论,评估由医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