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修正部份缓惩处实施条件

楼主: tkdmaf (皮皮快跑)   2016-03-21 23:55:34
原本新规定宣导期是到3月31日。
但是发现开始有特别刻意利用这个方式偷渡不太正常的征求交换文。
因此以下状况将“不予缓冲”。只要违犯一律惩处。
1.买卖交易“帐号”类资讯。
2.投资型直销。
3.旅游型直销。
4.非直销公司广告及买卖。
5.挂直销或直销公司名却贩售非直销公司商品。
以上规范公告后立即生效,生效范围不限定于任何文章及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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