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到底符不符合银行法29-1条的规范,先前几次判决其实有些分歧
最近最高法院的判决又有新的见解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7号刑事判决)
“...与使用通货或一般资金情形,并无不同。以此方式收取‘资金’,而约定
‘返还本金或给付相当或高于本金’,等同于资金之聚集、流动。故收取资金犯罪
手法上以虚拟货币等间接资金流动模式为之,不影响违法吸收资金犯行之成立。”
白话来说就是这次判决认为不能以“非货币”主张不满足非法吸金的要件。
网络上也有查到一个律所针对这个判决有一些讨论,就一并放上来给大家参考
https://reurl.cc/8qRme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