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iyung (永往直前)》之铭言:
: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长)》之铭言:
: 依照现行法律,
: 盗取他人游戏装备,
: 触犯《刑法》(第358条)“妨害电脑使用罪”:
: 无故入侵他人的电脑或相关设备,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电脑使用罪
第 358 条
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
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以358条来看, 私钥算不算是“他人帐号密码”,
这点就有认定上的问题了。
如果算, 那是从哪一刻开始算? 对应地址接收了第一笔钱或合约后?
在来是“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
实际上猜到私钥拿去结点广播, 似乎也很难认定为入侵行为。
358条的适用性感觉并不高。
第 359 条
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六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条感觉比较对。
我的钱被记录在某私钥的地址上,
如果某人猜得私钥后没有进一步去动作,
那似乎也无法构成任何问题;
还是得有一定的行才算。
第 360 条
无故以电脑程式或其他电磁方式干扰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条应该是完全无关了。
从结论上来看, 现有法律确实应该可以管的到, 用359。
如果是把钱转到自己的帐户, 应该是合并加计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