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台电878万电费 24小时狂挖1年矿爽赚大量比特币
台中林姓、洪姓男子在乌日区投资做比特币矿场,买来上百台矿机24小时不停挖矿,为省
电费破坏电表造成计价失准,近1年窃得215万度电,换算电费878万多元,法院痛批2人将
私人成本转嫁给大众承受,一、二审均依加重窃盗、问伪造文书判2人9至11月徒刑,窃得
电费878万元没收,可上诉。
检警调查,林、洪合作投资比特币矿场,向台电公司申请电表后为了减少电费,持老虎钳
破坏电表造成计电失准,从2019年4月17日起每天24小时窃电供矿机使用,警方2020年3月
30日搜索查获。
审理时,林、洪就客观事实大致坦承,但有争执实际破坏电表、窃电时间;法院审酌,检
警当时查扣上百台矿机,经鉴识电脑桌面矿机程式有和167台矿机连线并成功运作,并经
比对证词、勘验证据等,计算认定2人每天窃电8736度,扣除已缴部分,共窃电215万8544
度。
台中地院一审认为,电力能源是全体国民共享资源,经付费公平计价电力机构才得以永续
经营,且电价高低攸关国家能源政策、财政收支,若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计价,无意将私人
成本转嫁大众承受,依加重窃盗、伪造文书等罪判林、洪9至11月徒刑。
检方不服上诉,主张2人窃电犯行重大,行为长达1年,窃取电价高达878万5274元,挖到
的比特币卖出赚得290万5638,均属不法犯罪所得,一审没宣告没收显非合法,也认为量
刑过轻。
台中高分院二审认为,林、洪窃电驱动矿机执行区块链上的验证运算,并获得储存于电磁
纪录中的比特币作为回报,并非因窃电行为本身获得比特币的回报,而窃电罪的构成要件
实现本身也不会产生比特币,所以比特币并非窃电行为的对价或利润,也非窃电的孳息,
认为非犯罪所得。
二审仅就洪男一审累犯部分认定撤销,依加重窃盗罪判他9月,洪男部分驳回,另窃电费
878万5274元宣告没收。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446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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