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英国高等法院对NFT最大交易平台颁发全球

楼主: ynlin1996 (Kennylin)   2022-07-08 15: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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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高等法院对NFT最大交易平台颁发全球首宗之禁制令裁决
非同质化代币NFT (non-fungible token)横空出世后,这一年来席卷全球,其售价虽屡创
新高,但不断有NFT被盗事件产生。全球最大的NFT交易平台OpenSea、各市集及个人钱包
,都有无聊猿(Bored Ape Yacht Club)等NFT数位资产遭骇客攻击或被盗事件,而台湾之
前也曾传出周董的NFT被窃。
在Web 3.0下平台基本上系去中心化不受监管,NFT遭窃的受害者常求偿无门,当被盗时如
何以法律保护,实务上亦乏先例可资参考,但就在NFT持续被盗之际,最近关于NFT在法律
上究应如何定位、其被盗时可否对交易平台下冻结令等,司法上有重大进展,英国高等法
院针对加密欺诈(crypto-fraud)之NFT被盗案,作出全球第一件指标性之裁决,以下兹加
以介绍。
案件事实概要
针对网络上沸沸扬扬就NFT被盗如何抢救,以有效封锁盗贼或骇客快速销赃,世界各国原
尚无任何司法个案,英国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 Business and Property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 Commercial Court)法官Honour Judge Pelling QC,率先
于今年4月公布首宗NFT可被冻结之司法裁定(2022 EWHC 1021 (Comm) Case No.
CL-2022-000110),堪称元宇宙中NFT里程碑之创新案例。
在Lavinia Deborah Osbourne v. (1)不明人士(persons unknown) (2) Ozone Networks
Inc. Trading as OpenSea(Ozone系拥有并经营OpenSea交易平台)禁制令申请案中,申
请人是Women in Blockchain Talks创始人Lavinia Osbourne,她购买2件NFT作品:Boss
Beauties # 680 和 # 691,但Osbourne于今年2月底发现,其线上虚拟钱包Metamask被盗
,她的NFT随后被转入Opensea另2个不知名人士的帐户内,并被列在Opensea上出售,与律
师研究后向法院申请法律临时救济(interim remedies)。
NFT之法律定性
英国高院首先考量,Osbourne(下称申请人)在程序上是否具适格之法律诉因(good
cause of action),法院认定NFT实际上系一种电流导致加密帐户的一项信用项目(a
stream of electrons resulting in a credit item to a crypto account),英国在过
去关于加密货币诈欺的案件中,例如2020年底之Ion Science Ltd. v. Persons Unknown
and Others案,英国法院的看法向来将这些加密资产,认定系存在于其所有者之住所地,
故法院认为依英国法得将其视为财产权。此种认定之重大意义在于,之前NFT是否可构成
权利争议不断,故本案消除了NFT本身是否系财产之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也解决了诉因的
要件。
禁制令颁发之法律要件
针对个案中得否下达禁制令,牵涉到法律上需先判断,如单主张损害赔偿即可构成适当救
济,则禁制令即非必要,但高院对此予以否定,因基于盗贼之身份与所在都不明,主张损
赔有难度,而且NFT与法币不同,对申请人有个人化与唯一意义等特殊价值,故高院认为
得颁发禁制令之救济。另外,在授予申请人救济时,当然也应虑及因此可能给对方造成损
害,故对于禁制令之颁发需考量到权宜衡量(balance of convenience)之判断,有鉴于
NFT可能很快将被移转,高院予以肯定。
其次,英国法院是否具有法定之管辖权,高院援引2012年之AK Investment CKSC Kyrgyz
Mobile Tel Ltd. 1 WLR 1804案例做基础,认为本案在申请人与不明人士间确实存有重要
之争议待审理,而且系争NFT是从申请人所持有之帐户被非法转移,该资产得被视为存在
于英国,而且因申请人之住所在英国,所以英国法院有管辖权且系适当之法庭地。
再来对不明人士发禁制令,如何履行法定要求之送达程序(service proceedings),英国
法院认为,因事实上在涉及NFT此类虚拟案件中,涉案人士不但匿名且所在实际位置通常
不明确,因此无论涉案相关人士实际之管辖权为何,禁制令之送达应于司法管辖外,予以
额外之送达命令许可(an extra license to serve orders),高院举2019年之AA v.
Persons Unknown EWHC 3556案例,不明人士可能是住在海牙送达公约(Hague Service
Convention)之其中一个会员国内,如若不然,以替代方式送达亦属适当,因透过网络迅
速送达可引起禁制令接收者的注意,如采取较一般传统之海牙公约送达措施,可能缓不济
急无法奏效,虽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采取此法,但在本案授予禁制令救济的情况下尚属恰
当,此在法律上特别重要。
英国法可用之法律保全机制
在英国法下针对急迫状况,有若干追回资产和金钱损失的措施,如“所有权冻结禁制令”
(proprietary freezing injunctions)和“第三方揭露命令”(Bankers Trust orders &
Norwich Pharmacal orders),是诉讼程序上的法律机制,目的在防止资产被移转或其他
方式处理,以维护欺诈受害者的权益。而法院要颁冻结帐户或资产,前提当然要知悉资产
之所在及持有人为何,此即涉及第三方资讯之提供,而法制社会下这需由法官裁决才能强
制。故第三方揭露命令是法院颁发的一种禁令救济(injunctive remedy),得要求金融等
机构提供关于其客户之相关资讯和文件,但必须限缩到只能为追踪资讯必要范围内之目的

Bankers Trust orders来自Bankers Trust Co. v Shapira and Others [1980] 1 WLR
1274信孚银行有关之案例法,而Norwich Pharmacal orders则来自Norwich Pharmacal
v. Commissioners of Custom & Excise (1973) 2 All ER 943诺威奇制药有关之案例法
,都是针对被告之身分及所在,要求金融或相关机构从其已收集的“KYC”(了解你的客
户)提供客户资讯,是加密欺诈案件中有效工具。本案因不知NFT盗窃者之身分及所在,
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Bankers Trust orders,命Ozone提供得以追踪本件盗贼之资讯。
英国高院指出,如果要从第三人之处寻求资讯,以前一般是用Norwich Pharmacal完成而
非Bankers Trust,但针对涉及外国被告拟寻求救济程序,一般来说法院却不颁发
Norwich Pharmacal命令,进行管辖外之送达,这之后一直到Ion Science Ltd. v.
Persons Unknown and Others案件开始,英国法院才允许将Bankers Trust命令送达至司
法管辖外之第三人,本案因Ozone系美国公司,法官基于实质原则,同意颁发Bankers
Trust命令。
第三方揭露命令延伸应用到加密资产缘由
其实在本案之前因虚拟货币盛行,就衍生出许多金融诈欺案件,尤其是罪犯利用加密货币
交易所来进行虚拟货币之销赃,第三方揭露命令就成为用来确定诈欺者身份有效的法律工
具,这里介绍一下Bankers Trust命令缘由。
Bankers Trust orders源于1979年,两名男子以沙特阿拉伯一家银行美元支票,向纽约
一家银行提示兑现后,依该人士指示资金从纽约银行转到伦敦另一家银行。嗣沙乌地阿拉
伯银行发现支票是伪造而向纽约银行求偿;纽约银行遂在伦敦向商业法院申请要求对伦敦
银行下达命令,揭露以下文件:1. 两人与伦敦银行间关于任一人名下之任何帐户的所有
通信;2. 在此帐户开出的所有支票,及3. 所有凭单、转帐申请和传票,以及在伦敦银行
以两人中任一人名义之任何帐户有关的备忘录,一审法官拒绝之后上诉法院才核准。
之后英国高等法院于2020年12月,再将此命令延伸应用到加密资产,于前面提到的Ion
Science Ltd. and Duncan Johns v Persons Unknown & Binance Holdings Limited
and Payward Ltd案件中颁发第三方揭露命令,要求此二家加密货币交易所,应揭露关于
从某商人盗用财产之诈欺者的个人身份资讯。该欺诈涉及在Coinbase加密货币交易所中,
用诈欺金额购买比特币随后将其转到Binance和Kraken交易所。
法院在核颁与加密货币交易所有关的第三方揭露命令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认定,寻求揭露命令之加密货币属于申请者。
所寻求揭露的资讯,是否有可能引导至该加密货币之所在或持有。
关于透过揭露方式寻求资讯或文件,该命令不应超出必要之范围。
申请者获颁命令之利益,必须与对相对人可能产生之损害互相平衡。
申请者应承诺仅将资讯文件,用于从欺诈者那里追回加密货币之特定目的。
申请者应支付加密货币交易所提供资讯之合理费用。
申请者应提供损害赔偿之交叉承诺(cross-undertaking),以补偿对方嗣后证明不应下达
命令的情况下所遭受损失。
故本于同一法理与上述考量因素,对于NFT被盗自亦得颁发此种命令。
本案之第三方揭露令与禁制令
本案因执行上需要由交易平台予以协力,法院乃下达第三方揭露令,要求Ozone基于KYC所
知悉握有资讯,包括Ozone就电子钱包持有者的姓名、地址、电邮信箱与联络方式、甚或
是帐户之最终受益人等(尽管系匿名)都要揭露。在评估申请人之权利与可能侵害及被下
达禁令者间就隐私和保密之衡平考量后,对Ozone平台上拥有被盗NFT的“帐户”发出冻结
资产禁制令;同时下令阻止与盗用NFT之不知名人士交易;并禁止将该NFT登录于平台上进
行转售。经此判决后,NFT受害者将可透过法院禁制令冻结被盗资产,并针对加密钱包内
已被确认其持有被盗NFT之个人地址,及出售被盗资产所在的NFT平台业者,发出禁制令加
以救济。
但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禁制令之颁发就可能造成Ozone之损害,法官并未命申请人提供上
述之交叉承诺。另外更特别的是,法官于判决中明白提到,由于Ozone系美国公司在英国
无住所,因而司法上对其最终之执行力或属有限,故坦诚希望Ozone可予以协助。看来,
元宇宙的狂野西部世界,如何应用实体世界之法律,考验才正要开始。
NFT禁制令之射程与善意受让法制
本案是全球第一个涉及冻结NFT加密资产的案件,此英国法院禁制令之创举,似让NFT被盗
之所有人在法律上有救济途径,但实际要冻结NFT在技术上仍有难度,因当盗取者拿到虚
拟钱包后,NFT很快就会消失!因此如何在紧迫之黄金时段抢救,必须另有高超科技侦测
设备,本案申请人就聘用情报专家用高科技追踪,否则法院发禁制令尚有一定之流程,如
何在法律关键时刻予以冻结,考验网络世界中犯罪侦防技巧的运用。
但进一步探究,如持有者是第一次移转之对象,理论上其可能就是窃取者固无疑义,然假
如中间已转过好几手,则因持有者如也是有偿购得,此时是否也可加以冻结就产生法律问
题!因针对一般不知情的后手买家,其财产权一样必须受保护,而不能仅因原所有者受害
而侵害到后手之财产权,因此问题还未完全解决。例如各国民法有所谓之“动产或占有之
善意受让”法制(我国法律上NFT尚非动产或可占有之物而未必得适用),因实务上很多
是已转让了好几手之后,此时法院禁制令是否“鞭长可及”仍有待厘清。本案判决似未提
到被冻结的帐户交易上的顺序,从判决看,应是非法移转之后的第一持有者(即盗贼)才
予以冻结。
附带一提,英国法基本上虽也有善意受让法制(Sec. 21, UK Sale of Goods Act 1979),
买受人基于善意针对金钱或有价证券之动产,得以善意有偿方式受让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而在公开市场之买卖,受让人虽亦可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但对于盗赃物情形则不予适用
,即使买受人出于善意亦不能取得盗赃物所有权。因此,针对NFT被盗情形英国似无善意
取得,原NFT所有人不论后手知情否皆得追及该资产。
虚拟世界去中心化之谜思
所有的虚拟犯罪在追查上都有个难处,即盗贼常系匿名(本案被告之一就列不明人士),
如能锁定NFT所在发出冻结禁制令或可发挥一定功效,但这就需要由平台业者居中配合,
然如此一来就引起NFT社群批评,因区块链之Web 3.0时代,网民崇尚去中心化思维,而加
密货币思想领袖长久来即服膺“代码就是法律”(Code is Law)的虚拟世界观,认为所有
权属于任何能证明其拥有资产的人,且不论是政府或NFT平台都不应干预所有权相关纠纷
,因其抵触去中心化精神,况且如何保护资产是自己的责任。平台业者任何干预,都将破
坏网民向来信奉不渝之“去中心化的神主牌”。
但从实际的角度看,NFT受害者自应有权寻求法律救济,而司法机构当然亦需确定应有之
法律解决机制。本案显示,元宇宙中绝非法律之乌托邦,其中诸多争议等,还是要回到实
体世界由法律解决。
评论:
NFT被盗的事件时有所闻,但在法律的定义上却一直很模糊因此难以处置,英国此次的判
决替NFT的法律定位和对交易平台的禁制令立下先例。
作者: wahaha99 (此方不可长)   2022-07-08 18:20:00
有没有人能用中文说一遍这篇在说什么,十个字以内
作者: brucetu (sec)   2022-07-08 18:31:00
四个字 无用消息
作者: DarkerDuck (達克鴨)   2022-07-08 19:11:00
作者: penolove5566 (轻划)   2022-07-09 01:11:00
那个NFT法律通知,没想到真的实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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