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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虚拟货币投资的匿名特性造成课税难题,让许多人认定实务上财政部无法对比特币交易
课税,顶多只能对交易平台收取手续费课税而已。但做此结论的人,显然不了解国税局秘
密课税已行之有年。
最近一个虚拟币投资人的税务案件,很具代表性。他在台湾场外交易(OTC)进出的金额
约新台币5,000万,国税局因此开了一张5%的营业税单给他,税款金额是250万还另加罚锾
。当事人愤怒指出,因为帐户里钱进进出出,就把进项全部算成收入,这张税单算不算诈
骗?而且虚拟货币不像一般商品想卖就卖得出去,国税局如此课税行径,完全不符合市场
机制与事实。
许多收到税单的人无法理解,根据台湾法律,营业税是就台湾境内买卖货物及劳务课税,
对国外销售的境外交易理当非属课征范围。而且就算财税单位可以直接就帐户收入课征5%
的税,但将投资成本全部剔除在外,就不合理,甚至造成赔钱出售却仍遭追税的违法现象
。
相较于中国大动作打压加密币并关闭交易所,台湾官方去(2017)年却表态出支持金融创
新,行政院也通过《金融科技创新实验条例》草案,于是本土的加密币业者们纷纷宣布要
成立加密币交易所。但透过上面的税务案件,大家是否想过政府背地里打的如意算盘?
面对这个税案,当再次浏览江永昌质询当天的媒体报导:“部长随即表示,目前仅针对交
易平台做课税动作,包括泓科科技跟现代财富交易都有课税,但仅针对交易平台赚取的手
续费收营业税,而非用户的交易获利课税。”让我不禁想起民间税改联盟的陈抗行动中,
在许前部长的大头照鼻子上加了一根长长木棍,象征小木偶说谎长出的长鼻子,抗议许虞
哲为“说谎部长”,果真非空穴来风!
因此,我要再次质疑财税官员欠缺与时俱进的常识,不知是故意还是无知?尤其当法税学
者指出台湾有高达九千多条行政函释,许多未经法律授权、或严重过时不符现况,而侵害
到纳税人权,更加深了有识之士对财税官员是故意、还是怠惰的疑虑。
一般来说购买虚拟货币风险很高,就如股票、期货、外汇等金融商品,涨跌无法控制及预
测,因此了解状况的人无不认为,将它视为一般商品交易,课征5%营业税不仅不合理,且
会产生成交次数越多税也越多的赋税不公现象。
依照租税原理与赋税人权概念,新兴产业或交易行为在无明确课税法规前,应优先遵守“
无税推定”的原则,这是“租税法定主义”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践。财政部核发税单
前,应有相关法规之适用,且必须是立法院三读通过,公布并订开始施行日期,不仅不能
溯及既往课税,也不能用缺乏法律授权的行政函令就予以课税,更不能恣意开出税单。依
据现行法令,投资人的获利只要申报财产交易所得税就可以,何需其他课税方式?
长期以来,国税局在有课税额度的配给、以及每年1.3亿税务奖励金的推波助澜下,忽略
投资人或企业真实的获利,恣意滥用推计课税开单课税,让变态课税成为常态,已严重崩
解台湾的投资环境与条件。
且依前述税案来看,税官将投资人帐户里的所有进项金额,皆认定是获利或他们所谓的商
品收入,实已明显反证据法则。尤其若纳税人备齐证据去说明税单错误,税官仍不撤销税
单或修改课税金额时,就更有触法的问题。
台湾法律中有二条是国税局常触法的部分,一是《刑法》第129条违法征收罪:“公务员
对于租税或其他入款,明知不应征收而征收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他们若因此拿到税务奖金,则触犯《刑法》第131条图利获利罪:“公务员对于主管
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令,直接或间接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
,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两个条文无疑是纳税人有效对抗不法税单的保命丹,因为目前台湾税务救济制度完全失
灵,若误信税官的建议去走行政救济,在税务案件仅6%胜诉,而胜诉也是发回原单位再开
一张税单的残酷事实下,纳税人只能被迫协商缴税才得以脱身,否则就会进入万年不死税
单的折磨中。
但,缴得起的人可以这样做,缴不起税的人呢?有多少税灾淹死人的故事在台湾上演,可
悲的是,他们被税官用税霸凌,却噤若寒蝉。台湾人究竟在怕什么?鸡排伯的故事殷鉴不
远,期待台湾人从400年殖民历史的愚民制度中苏醒,为自己及国家的未来,勇敢争取赋
税正义吧!
评论:真的开始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