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传言虚拟货币要纳入监理体系,我想ICO也会是紧接着被处理的对象。而我对ICO及
法律有一点研究,这边分享一点自己对于ICO纳管的感想。
数位代币的首次发行(ICO)原本是由一群有想法但是缺钱的网络骇客发起的募资专案,
因此ICO的主要目的就是募资。与一般公开发行募资(IPO)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取得者为“
使用权”与“所有权”之别。
ICO目前最大的优势仍在于免于政府监理
ICO的区块链技术本质与所承诺附带的高报酬吸引了投资人的目光,而发行机构也无须经
过政府的审核和复杂的税务,可以快速地拿到钱,因此ICO这行业正在持续快速发展中,
到2018年仍是如此。
要确立监理方向,政府必须要对ICO及区块链技术有正确的了解,并且需要为ICO的法律性
质“定调”。
为了对于券商公平性、还有投资人的投资保障,我认为应该定性ICO为“证券之新类型”
而应该纳管,但监理模式不一定要比照 IPO。
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近日公布了一份指导方针值得参考,将代币定义为三
大种类:支付代币、功能代币、资产代币;而分成三种不同监理方针,因材施教。
我认为台湾政府对于ICO的监理主轴应该放在:
1. 加强揭露,让投资人有机会审慎评估,然后投资后果自负。
2. 抓出不具技术含量的假ICO即可,因为据统计,现行有高达80%的ICO是由传销商二度
包装的假象而已。
总而言之,人生不能过的太过侥幸,ICO也是如此,因为人生中会踩到的,把脚掌翻起来
看,通常都是一坨狗屎,好运不会从天而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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