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an1019 (仙仙)》之铭言:
: 板友大家好,
: 前面的讨论串主要都是以个人为单位来看,
: 想请教如果是以公司为个体呢?
: 今天我们公司做了一个投资,
: 买了电脑机台架设在台湾,(劳务提供地:台湾)
: 进行挖矿动作,(厂房设备等在台湾,进行"生产(挖矿动作)")
: 那这样的劳务所得(比特币)要怎么认列呢?(or这样的收入在税法上要怎么认列?)
: 一般的情况我们买卖都有对象(公司等),我们可以取得发票做为凭证当课税主体,
: 但是今天比特币的状况是没有对象你就"凭空"收到比特币
: (就算有流水号之类的在台湾应该也不承认这样的凭证吧?)
: 这样的"投资收益"要如何去定义他呢?
只提供劳务, 你并没有缴税的问题,
因为比特币不被承认是钱,
那你提供劳务只是产生货物, 谈何课税?
难道你打游戏赚到虚宝, 政府能跟你课税吗?
所以有课税问题的, 一定是在销售那个点,
也就是把虚拟币换成现实钱的那个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