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友大家好,
前面的讨论串主要都是以个人为单位来看,
想请教如果是以公司为个体呢?
今天我们公司做了一个投资,
买了电脑机台架设在台湾,(劳务提供地:台湾)
进行挖矿动作,(厂房设备等在台湾,进行"生产(挖矿动作)")
那这样的劳务所得(比特币)要怎么认列呢?(or这样的收入在税法上要怎么认列?)
一般的情况我们买卖都有对象(公司等),我们可以取得发票做为凭证当课税主体,
但是今天比特币的状况是没有对象你就"凭空"收到比特币
(就算有流水号之类的在台湾应该也不承认这样的凭证吧?)
这样的"投资收益"要如何去定义他呢?
※ 引述《d8888 (Don)》之铭言:
: ※ 引述《flylee (牛转乾坤)》之铭言:
: : 国税局函释
: : https://goo.gl/D8PEkm
: : 买卖“比特币”是否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及是否适用委托代销
: : 贵事务所以电子邮件函询有关买卖“比特币”是否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 : 课税范围及是否适用委托代销等疑义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 : 一、复贵事务所106年4月6日电子邮件(案件编号:1060406_000813_PMBX102)。
: : 二、旨揭案件本局曾函询中央银行业务局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
: : 经汇整该两单位意见如下:
: : (一)比特币非中央银行发行之货币,在我国境内不具法偿效力。
: : (二)中央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业于102年12月30日发布新闻稿,
: : 声明比特币系属“数位虚拟商品”,营业人如接受比特币作为其商品之对价,
: : 性质上似属以商品交换商品之交易行为,与金融业务或金融商品无涉。
: : (三)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103年1月6日发布新闻稿,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
: : 不得收受、兑换比特币。
: : 三、旨揭比特币既经中央银行业务局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函复,
: : 核认属数位虚拟商品性质,是以,营业人销售数位虚拟商品并收取代价者,
: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前段规定,
: : 核属销售劳务范畴,应依法课征营业税;又依营业税法第36条规定,营业人
: : 如有向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事业、机关、团体、组织买入劳务者,
: : 应由劳务买受人于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就给付额依第10条规定税率
: : (目前营业税率为5%)计算营业税额申报缴纳(买受人如为依第四章第一节规定
: : 计算税额之营业人,其购进之劳务,专供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之用者,免予缴纳);
: : 倘系销售货物或劳务,并以收取数位虚拟商品为对价者,依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 : 第18条规定,销售额应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
: : 四、至旨揭交易是否适用委托代销乙节,应就个案事实查核审认,请提供具体案例
: : (如合约书、事证等资料),迳向营业人所在地稽征机关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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