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交易] 请教合法节税问题

楼主: xan1019 (仙仙)   2017-09-06 10:18:35
板友大家好,
前面的讨论串主要都是以个人为单位来看,
想请教如果是以公司为个体呢?
今天我们公司做了一个投资,
买了电脑机台架设在台湾,(劳务提供地:台湾)
进行挖矿动作,(厂房设备等在台湾,进行"生产(挖矿动作)")
那这样的劳务所得(比特币)要怎么认列呢?(or这样的收入在税法上要怎么认列?)
一般的情况我们买卖都有对象(公司等),我们可以取得发票做为凭证当课税主体,
但是今天比特币的状况是没有对象你就"凭空"收到比特币
(就算有流水号之类的在台湾应该也不承认这样的凭证吧?)
这样的"投资收益"要如何去定义他呢?
※ 引述《d8888 (Don)》之铭言:
: ※ 引述《flylee (牛转乾坤)》之铭言:
: : 国税局函释
: : https://goo.gl/D8PEkm
: : 买卖“比特币”是否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及是否适用委托代销
: : 贵事务所以电子邮件函询有关买卖“比特币”是否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 : 课税范围及是否适用委托代销等疑义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 : 一、复贵事务所106年4月6日电子邮件(案件编号:1060406_000813_PMBX102)。
: : 二、旨揭案件本局曾函询中央银行业务局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
: : 经汇整该两单位意见如下:
: : (一)比特币非中央银行发行之货币,在我国境内不具法偿效力。
: : (二)中央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业于102年12月30日发布新闻稿,
: : 声明比特币系属“数位虚拟商品”,营业人如接受比特币作为其商品之对价,
: : 性质上似属以商品交换商品之交易行为,与金融业务或金融商品无涉。
: : (三)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103年1月6日发布新闻稿,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
: : 不得收受、兑换比特币。
: : 三、旨揭比特币既经中央银行业务局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函复,
: : 核认属数位虚拟商品性质,是以,营业人销售数位虚拟商品并收取代价者,
: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前段规定,
: : 核属销售劳务范畴,应依法课征营业税;又依营业税法第36条规定,营业人
: : 如有向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事业、机关、团体、组织买入劳务者,
: : 应由劳务买受人于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就给付额依第10条规定税率
: : (目前营业税率为5%)计算营业税额申报缴纳(买受人如为依第四章第一节规定
: : 计算税额之营业人,其购进之劳务,专供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之用者,免予缴纳);
: : 倘系销售货物或劳务,并以收取数位虚拟商品为对价者,依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 : 第18条规定,销售额应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
: : 四、至旨揭交易是否适用委托代销乙节,应就个案事实查核审认,请提供具体案例
: : (如合约书、事证等资料),迳向营业人所在地稽征机关洽询
: :
作者: greg7575 (顾家)   2017-09-06 11:31:00
课全额就好啦
作者: flylee (牛转乾坤)   2017-09-06 12:36:00
从一堆解释文来看,你用电玩的“虚拟宝物”去看就好了贩卖虚拟宝物交"营业税",获利的部分交"所得税"吧
作者: a2935373 (...)   2017-09-06 18:09:00
其实换成实体物品也不会相去太远 你今天做出某商品转移之前不会有所得税问题 更谈不上营业税一定是跟法币扯上边那一刻才会有税金问题加上加密货币目前价值政府不承认 转移自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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