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交易] 请教合法节税问题

楼主: flylee (牛转乾坤)   2017-09-01 21:46:29
国税局函释
https://goo.gl/D8PEkm
买卖“比特币”是否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及是否适用委托代销
贵事务所以电子邮件函询有关买卖“比特币”是否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课税范围及是否适用委托代销等疑义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一、复贵事务所106年4月6日电子邮件(案件编号:1060406_000813_PMBX102)。
二、旨揭案件本局曾函询中央银行业务局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
经汇整该两单位意见如下:
(一)比特币非中央银行发行之货币,在我国境内不具法偿效力。
(二)中央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业于102年12月30日发布新闻稿,
声明比特币系属“数位虚拟商品”,营业人如接受比特币作为其商品之对价,
性质上似属以商品交换商品之交易行为,与金融业务或金融商品无涉。
(三)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103年1月6日发布新闻稿,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
不得收受、兑换比特币。
三、旨揭比特币既经中央银行业务局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函复,
核认属数位虚拟商品性质,是以,营业人销售数位虚拟商品并收取代价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前段规定,
核属销售劳务范畴,应依法课征营业税;又依营业税法第36条规定,营业人
如有向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事业、机关、团体、组织买入劳务者,
应由劳务买受人于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就给付额依第10条规定税率
(目前营业税率为5%)计算营业税额申报缴纳(买受人如为依第四章第一节规定
计算税额之营业人,其购进之劳务,专供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之用者,免予缴纳);
倘系销售货物或劳务,并以收取数位虚拟商品为对价者,依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第18条规定,销售额应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
四、至旨揭交易是否适用委托代销乙节,应就个案事实查核审认,请提供具体案例
(如合约书、事证等资料),迳向营业人所在地稽征机关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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