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不学无术,
政府更是混吃等死,
所以有很大的问题
※ 引述《flylee (牛转乾坤)》之铭言:
: 如果国税局人员用 "境外劳务" 来解释,
: 那等于是挖了一个很大的洞给你跳,
: 就现行规定,
: 你(买方)向国外公司采购劳务,买方要缴纳5%的税,
: 注意,是买方哦 !!!
简单来说, 现行法律根本不足以涵盖加密货币买卖, WHY?
你买个虚宝, 最终是在台湾服务器上玩,
你买的程式, 最终在台湾的电脑上面跑,
至少理论上如此
但数位货币呢?
再说一次, 没有人真正“持有”加密货币,
你所拥有的, 只是通往大帐本的证明密码而已。
要说买卖与交付, 实际行为概念上都不在国内,
那你能因为这样就课税?
如果这样能课税, 那我飞去日本买卖加密货币, 你一样能课税?
不, 那这样我国政府可以对全世界的加密币课交易税了。太荒谬。
如果答案是不能, 那我也不用人飞去日本, 我透过日本VPN就好,
理论上你就不可以课我的税。
发现了吗? 现行法律把加密货币视为商品,
是显得多么的荒谬愚蠢。
其实跨境买卖虚拟商品(虚宝、点数、序号)
以现有方式扣税就已经很荒谬了,
因为说实话, 如果我走VPN,
你要如何证明起运与交付是有在国内?
(你人去日本, 然后线上刷卡买一套Windows,
请问我国政府凭啥扣你税?)
把数位币也套上去, 只是更荒谬到无以复加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