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5~40

楼主: sheep3945 (好只羊)   2021-11-15 23:58:25
【倒数40天】
本日有感:
病号一:小阿娣。这孩子发烧,打了针吃了药,精神好多,也比较有食欲,至于尾巴处的退化性关节炎,必须服用类固醇好一阵子了。
病号二:我本人。右手小拇指关节处,因长时间摩擦纸面造成的肿痛,终于到了让我不得不正视的程度,即日起开始适应戴手套写题目,直到40天过后。
本日进度节录:
今天的例题看不出争点,只想丢法条,看看能否找出一点蛛丝马迹。
刑事诉讼法
§236
第1项:告诉乃论之罪,无得为告诉之人或得为告诉之人不能行使告诉权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检察官声请或检察官依职权指定代行告诉人。
第2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但书之规定,本条准用之。
(§233II但书:告诉乃论之罪,不得与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238
第1项: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得撤回其告诉。
第2项:撤回告诉之人,不得再行告诉。
§303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
第3款: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未经告诉、请求或其告诉、请求经撤回或已逾告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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