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6~49

楼主: sheep3945 (好只羊)   2021-11-06 23:21:52
【倒数49天】
本日有感:心心念念的大面羹终于可以内用了,这食物的滋味是我始终离不开台中的原因之一。
本日进度节录:
刑诉&公法
J789
Q.受性侵被害人于警询之陈述可否作为证据?
一、该陈述之性质:传闻证据
(一)原则:不得为证据
(二)例外:法律另有规定
1.性侵防治法:可信性+必要性 可为证据→不违宪但须严格检视
2.客观情状:客观上无法合理期待被告到庭,
(1)警方:应审视警询当下时空背景综合判断
(2)检方:应举证(ex.鉴定资料、精神诊断证明)
二、法院:符合上述例外情形,基于公平审判之法理,应有补救措施。
(一)证据调查:应使被告与其他证人充分行使对质、诘问权。
(二)证据评价:被害人之陈述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仍应有其他确实之补强证据以资参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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