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1~54

楼主: sheep3945 (好只羊)   2021-11-02 09:38:17
【倒数54天】
本日有感:前一日写题写到凌晨一点多,累爆!
本日进度节录:
刑诉
Q.检察官得否于侦查中取走辩护人之笔记?
实务见解:
一、基于侦查不公开,得限制。
二、依§245II目的解释,而无不可。
三、系得为本案应扣之物,故得为扣押。
学说见解:
一、辩护人在场权,不是在场放空当门神,还是要起协助被告的作用。(白话:人家认真工作,检方在那边张什么张~)
二、辩护人不仅得陈述意见,尚得于现场纪录,才能借此拟定诉讼策略,以维被告权利。
三、检察官之行为,必须有具体理由,足认有危害之风险,方可为之。
四、纪录系辩护人之工作成果,并非刑诉上可得为证据或应扣押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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