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montillako (俺ã¯æ€’ã£ãŸãž!フリーザ!)
2019-08-29 14:11:00提供一个"实务上"的角度参考:对于一个通报死亡的现场来说,就台湾的"官方"处理人员,现场有没有遗书,只是协助"初步"判断死因的一个条件而已,而已也不是必要条件,最多就是充份条件之一。经过相验甚至认为有解剖之必要,一直到最后开立死亡证明,那才是"较可信"的判断。不然有没有遗书,对于相关的官方处理人员而言,那真的只是个"初判"的物证A而已。讲轻浮一点;是不是自杀他杀,先验了再说w至于原po文中提到我们台湾比较没有自杀写遗书的文化倒是让我另外想到,其实这几年台湾开始有生前契约的观念出现,这是好事。就身边的友人经验,家里的长辈因故陷入长期昏迷状态,很多事情都没有交待,其实对于处理身后事的人(朋友的例子,应该说行为代理人)其实也蛮麻烦的。所以如果没有什么忌讳,不妨多多考虑生前契约,可以帮自己的亲人省很多事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