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随团摄影 PO网广告引消费纠纷

楼主: xenomorphs (xenomorphs)   2018-02-12 00:25:43
苹果日报 “跟着董事长游台湾”独创随团摄影 PO网广告引消费纠纷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ife/realtime/20180211/1295862/
曾有“台湾帽子大王”美称的前三胜制帽董事长戴胜通10年前生意失败后,近年投入旅游
业,并以“跟着董事长游台湾─希罗亚旅行社”打响名号,推出退役空姐当旅游秘书、随
团摄影等新潮旅游服务,不过该公司将摄影随团拍摄的旅游照片贴上脸书宣传,近日遭消
费者指控侵权,戴胜通强调,消费者1家4口都签有同意书,也未特别声明照片不得公开。
若当事人仍有异议,愿走法律途径,由法官判决。律师强调,消费者即便已签授权书同意
肖像权给旅行社使用,仍可要求终止授权。
民众ROSE上月向《苹果》投诉称,去年2月她与先生参加“跟着董事长游台湾”所举办的
武陵农场商务团,2天1夜,每人团费12000多元,商务团中包含随团摄影师服务,去年11
月间经朋友告知,她才惊觉自己与先生的旅游照片竟被刊登上业者的脸书粉丝团做为揽客
广告。她向旅行社投诉后,业者只将广告下架,未对她个人隐私受损提出赔偿。
她说,一般旅行团,没有随团摄影,全家拍照,总会少1人,且拍出来的非专业,该旅行
团才会吸引她与先生报名,并带父母一起参加,报名参团时,业者并未特别说明随团摄影
拍摄的照片版权归属,直到出发当天,车上才有随行祕书说明,并发给摄影意愿书让大家
签名,当下她为了被拍照而签名同意,心想已缴团费若不同意拍照很吃亏,事后发现照片
被放脸书感觉权益受损,旅行社主张她有签同意书,但当天先生并没有签名,为何旅行社
可将她与先生照片,放在脸书专页,未事先与当事人沟通。
她质疑,随团派摄影师的费用,包含在商务团费用中,版权应属旅客,且照片也牵涉旅客
肖像权,业者不应任意拿来广告,完全不支付任何代价。
希罗亚旅行社荣誉董事戴胜通受访时强调,摄影随团拍摄的照片,版权属于希罗亚,随行
秘书在车上都会请顾客签名,并强调版权属于希罗亚且照片可由希罗亚公开。顾客可签与
不签,但因无法避免、ㄧ定都会入镜,顾客若声明不愿公开,希罗亚即不会公开。ROSEㄧ
家4口都有签名,其中3人亲签,ROSE的先生由她代签,现场也未声明不能公开。若当事人
仍有异议,他愿走法律途径,由法官来判决。
观光局表示,希罗亚旅行社是合法旅行社,随团专业摄影服务若双方在合约中约定版权归
属旅行业者且可公开,旅客应无争议空间。
馥咏德章法律事务所的律师蒋昕佑表示,消费者签不签授权书,照片的著作权都是摄影师
的,但消费者受到个资法与“肖像权”的保障,若无消费者授权,旅行社擅自在脸书公布
照片,消费者可主张旅行社侵权并提告;即便签的授权书内容“授权肖像权给旅行社使用
”,也可采取终止授权。
如果老婆代老公签名,除非老公知道老婆代签而不阻止,或是老公同意老婆代签,否则“
代签无效”;如果老公没有同意也不知情老婆代签,老公可主张被旅行社侵权,但老婆也
涉违造文书。
他强调,签授权书之前,消费者要看清楚,这和旅行社有没有宣导无关,法律上赋予消费
者,每人有自己的权利,如果签了授权书后觉得不想公开,可马上在事后告知或寄email
通知。
智慧财产局著作权组组长毛浩吉说,依著作权法规定,完成创作者拥有著作权,但若签契
约让予,即属契约让予者。亦即,摄影师帮旅客拍照,应拥有著作权,但摄影师与希罗亚
旅行社签约,同意将著作权让予希罗亚旅行社,希罗亚旅行社即拥有此著作权。旅客若签
约同意公开,希罗亚即可公开使用。希罗亚讲的公开若与旅客看法迥异时,就要提诉讼,
由法院判决。
作者: pineapple824 (凤梨〃)   2018-02-12 01:06:00
我之前有研究了一下这方面的法规,著作权的部分都是摄影师所有(或签约授权方,雇主那类)、肖像权的部分,如果是公众人物(比方拍表演),那不能要求肖像权的样子,但如果是一般人,除非有先签同意书,不然被拍的人的确是可以要求你撤下的(就算只是被拍的人觉得不好看)今天这个点应该是旅行社是未告知便拿来做营利用途吧都付钱还让你再靠我照片赚一笔,被拍的人当然会不高兴,但能不能告赢不知道就要看当时同意书的内容了,如果有明确提到会拿照片放脸书或是有写清楚授权时间长短,然后被摄者签了的话…嗯合约要看清楚。而且隐私受损这边也要明确举证,这部分我觉得是最难的
作者: SAMMY728   2018-02-12 09:45:00
提高能主张求偿但是要举证你是受到怎样的侵害。这对一般人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即便不能求偿最起码也可以要求将照片下架。早期一般大众对于隐私和肖像权较不重视所以街拍可以尽情的发挥。现在时代不一样了。如果有心要将街拍发展成自己的志业或者是未来想要出版。那拍到的没一个人都需要起码有同意书出版社才愿意出版。至于那些拍老人小孩弱势族群这类无法反抗的人又是另一回事了。
作者: papercutt (papercutt)   2018-02-12 14:59:00
街拍好可怜 已经没什么文化可以拍了 还要面对公共场所跟你谈隐私
作者: George72 (= 3=)   2018-02-12 16:11:00
消费者1家4口都签有同意书,一边说先生没签?是怎样新闻报导之前记者可以先搞清楚先生到底签名了没吗?写的跟罗生门一样是在搞什么= =
作者: smileahpain   2018-02-12 16:14:00
不过他的合约书内容也没写说会做为商业广告使用搞不好会有不少消费者以为只是给当天参团的人看而已团费不便宜,付钱还得当生财工具,被念真的不意外
作者: George72 (= 3=)   2018-02-12 16:18:00
同意书应该类似摄影比赛的那种说法吧,用于公开用途
作者: Mroy (Roy)   2018-02-12 18:30:00
公众人物才有“肖像权”而一般人只有隐私权。一楼所说的表演是因为他们在允许拍照的场合,你如果没事拍公众人物又用在营利,那就可以告你侵害肖像权(因为他们露脸是可以赚钱的)不过在这个案例,是旅客(雇主)请摄影师拍,那如何使用确实在旅客这边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8-02-12 18:48:00
中华民国的法律并无肖像权之明文,关于肖像权利属人
作者: SAMMY728   2018-02-12 18:50:00
楼上不要乱讲。任何人都有肖像权。甚至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主张更为薄弱。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8-02-12 18:50:00
格权。自然,不会有名人才有人格这种说法,只有名人权益受侵犯时,可能造成较为巨大的财产损失。欧美通常把人格权分割为更清楚的肖像(公开)权和隐私权;前者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后者为基本人权。名人在主张隐私权时因为新闻自由而受到较大的限制。但当主张肖像的商业、财产利益时因为名声的市场价值,所以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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