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寻]高雄出租业者被租走器材变卖,请大家

楼主: anyaa (紫舞羽伶)   2015-06-16 02:03:10
不知道这里可不可以PO这种文章
如果不妥请告诉我,我会自己删文
因为事态紧急所以想请大家帮忙><
请大家帮忙注意!!
高雄有两家出租业者被同一人租走器材后意图变卖
其中一家在15号中午被租走器材后
下午接到二手店家打电话通知此人要变卖相机
因为相机上有贴店家贴纸因此变卖不成
被租走的器材是5D3机身 和 EF 8-15fisheye
器材序号
机身028021017414
镜头1131000381
另外一家店则是被租走Sony VG30
目前店家都联络不到这个人
因为其中一间店家是我很好的朋友
所以PO上来想请大家帮忙注意!!
如果最近有要购买二手器材的朋友也请多多注意
我不知道能不能PO上了马赛克的证件上来@@
如果有人注意到有人意图变卖这组序号的器材也请联系我
谢谢大家><
作者: filiaslayers (司马云)   2015-06-16 03:09:00
他是租来卖还是偷来卖?一下是租一下是偷,看不懂@@
作者: dhc466 (不給糖就導彈)   2015-06-16 07:42:00
租跟偷不一样。这叫侵占
作者: ReDmango (爱战暱称的哪个白痴)   2015-06-16 07:53:00
租不是都有签本票?
作者: egg1300728 (猴子)   2015-06-16 08:05:00
所以是租来卖吧
作者: StevenAn (Steven An)   2015-06-16 08:34:00
他有签本票...而且本票面值还高于机身值...除非他脱产啦
作者: Gipsie (找回专注和热情)   2015-06-16 09:05:00
是租不是偷
作者: bennylie (LBN)   2015-06-16 09:16:00
15号中午租,最快也要16号中午才超时吧!现在就说人家“偷”有点先入为主,同意事先防范但建议用字要小心,不然还相机后告你毁谤。
作者: seou (~课长~)   2015-06-16 09:24:00
看完本文 疑点还蛮多的
作者: coffeeboy37 (小贵)   2015-06-16 11:36:00
若所述事实,不必担忧不了解法律上窃盗侵占诈欺的个别意义,而有诽谤等问题。另外签本票在这个案上一点用也没有,简单来说,会要去变卖器材的人,你能期待他有什么财产?更遑论脱产。最后,你需要的是立刻报警,快点找出这个人,只要他卖的比你找到他来的快,你就是损失,他被关一百年你还是损失…
作者: redkinght127 (深红骑士)   2015-06-16 12:40:00
报案警方以有合约为民事案件不受理
作者: coffeeboy37 (小贵)   2015-06-16 13:00:00
都拿去变卖了怎么会叫仅为民事事件?再者,只要提起刑事告诉,警察不敢吃案,需要的只是很坚决跟警察说你确定要提起告诉,做个笔录,顶多就是最后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假如要快点,可以声请保全证据,请求检察官发拘票或请检察官声请搜索票,不过这可能得找懂的人帮你用
作者: benage (阿边)   2015-06-16 14:26:00
本票咧?
作者: cka   2015-06-16 15:28:00
我猜本票也讨不到..会这样做的人通常不怕你执行我家一堆倒会的本票 一点屁用都没
作者: filiaslayers (司马云)   2015-06-16 17:24:00
一般租器材的不是都用押金吗?
作者: superfo (5Der)   2015-06-16 17:28:00
很多出租的是用本票没错,不一定是用押金
作者: TarokoSam (太鲁阁天空)   2015-06-16 17:36:00
cka大家里是怎样XDD
作者: bennylie (LBN)   2015-06-16 19:11:00
一般租器材,器材本身价值靠本票,压金只是怕晚还时可以扣下来当租金,所以压金大约是3,4天的租金而已。
作者: lef1986 (303)   2015-06-16 21:20:00
上新闻了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2015-06-16 21:47:00
置底
作者: ferrinatice (Fervent Apprentice)   2015-06-17 16:21:00
这个要高调啊!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5-06-18 00:05:00
侵占本身是一种处罚思想的犯罪,一有所有意图就是既遂所以基本上这已经是触犯侵占罪了,在他要拿去卖的当下
作者: air6176 (包P垢)   2015-06-18 01:35:00
本票对跑路或是一穷二白、信用破产的人根本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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