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nyaa (紫舞羽伶)
2015-06-16 02:03:10不知道这里可不可以PO这种文章
如果不妥请告诉我,我会自己删文
因为事态紧急所以想请大家帮忙><
请大家帮忙注意!!
高雄有两家出租业者被同一人租走器材后意图变卖
其中一家在15号中午被租走器材后
下午接到二手店家打电话通知此人要变卖相机
因为相机上有贴店家贴纸因此变卖不成
被租走的器材是5D3机身 和 EF 8-15fisheye
器材序号
机身028021017414
镜头1131000381
另外一家店则是被租走Sony VG30
目前店家都联络不到这个人
因为其中一间店家是我很好的朋友
所以PO上来想请大家帮忙注意!!
如果最近有要购买二手器材的朋友也请多多注意
我不知道能不能PO上了马赛克的证件上来@@
如果有人注意到有人意图变卖这组序号的器材也请联系我
谢谢大家><
他是租来卖还是偷来卖?一下是租一下是偷,看不懂@@
作者: dhc466 (ä¸çµ¦ç³–就導彈) 2015-06-16 07:42:00
租跟偷不一样。这叫侵占
作者:
ReDmango (爱战暱称的哪个白痴)
2015-06-16 07:53:00租不是都有签本票?
作者:
StevenAn (Steven An)
2015-06-16 08:34:00他有签本票...而且本票面值还高于机身值...除非他脱产啦
作者:
Gipsie (找回专注和热情)
2015-06-16 09:05:00是租不是偷
15号中午租,最快也要16号中午才超时吧!现在就说人家“偷”有点先入为主,同意事先防范但建议用字要小心,不然还相机后告你毁谤。
作者:
seou (~课长~)
2015-06-16 09:24:00看完本文 疑点还蛮多的
若所述事实,不必担忧不了解法律上窃盗侵占诈欺的个别意义,而有诽谤等问题。另外签本票在这个案上一点用也没有,简单来说,会要去变卖器材的人,你能期待他有什么财产?更遑论脱产。最后,你需要的是立刻报警,快点找出这个人,只要他卖的比你找到他来的快,你就是损失,他被关一百年你还是损失…
作者: redkinght127 (深红骑士) 2015-06-16 12:40:00
报案警方以有合约为民事案件不受理
都拿去变卖了怎么会叫仅为民事事件?再者,只要提起刑事告诉,警察不敢吃案,需要的只是很坚决跟警察说你确定要提起告诉,做个笔录,顶多就是最后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假如要快点,可以声请保全证据,请求检察官发拘票或请检察官声请搜索票,不过这可能得找懂的人帮你用
作者:
benage (阿边)
2015-06-16 14:26:00本票咧?
作者:
cka 2015-06-16 15:28:00我猜本票也讨不到..会这样做的人通常不怕你执行我家一堆倒会的本票 一点屁用都没
作者:
superfo (5Der)
2015-06-16 17:28:00很多出租的是用本票没错,不一定是用押金
作者: TarokoSam (太鲁阁天空) 2015-06-16 17:36:00
cka大家里是怎样XDD
一般租器材,器材本身价值靠本票,压金只是怕晚还时可以扣下来当租金,所以压金大约是3,4天的租金而已。
作者:
lef1986 (303)
2015-06-16 21:20:00上新闻了
作者:
ferrinatice (Fervent Apprentice)
2015-06-17 16:21:00这个要高调啊!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5-06-18 00:05:00侵占本身是一种处罚思想的犯罪,一有所有意图就是既遂所以基本上这已经是触犯侵占罪了,在他要拿去卖的当下
作者:
air6176 (包P垢)
2015-06-18 01:35:00本票对跑路或是一穷二白、信用破产的人根本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