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逃犯条例根本不需要,只要把香港“属地主义”改成“属人属地”混和制
就可以了!台湾就是属人属地混合制。
另外也可以把逃到香港的中国人送中,但香港人不行,改司法互助
将证据交给香港审判即可,香港司法制度公正、优异,远胜中国,也比台湾好
港府有义务保障港人受到比较好的司法审判,当然不可以送去给中国的司法审判
另外,送中和送台也可分开处理。
还有要避免中国做政治审判,所以千万不可以送中。
还有有关撤会法案,是一个立法程序,是将法案退回港府,请港府重新送草案
或者是港府就不再提出草案了!
而不是只是特首口头上说这个法案立法会不在立法推行了。
这个立法要不要再立法会推行,不是特首的职权。是立法会议员的职权。
特首能做的是将法案撤回,从立法会撤回法案。
现在逃犯条例已经二读,只差三读通过,所以香港人希望的是法案撤回,
不再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