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英语:rule of law),是与人治相反之概念。与法制不同,法治指以民意授权为
前提和基础立法,以严格依法管治国家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
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1]。法治的内涵,不单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更侧重于法律对
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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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而治[1](英语:rule by law),又称为以法管治[2]、以法制民,为区别与法治,
而简称法制。是一种对法律存在目的的认识和信念,即法律是政府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
工具,制定法律以管束人民。把法律当做统治工具的政府会侵犯公民权利,而对应的法律
应被废除并停止执行。以法统治与保护民主自由的法治也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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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法统治和法治最大的区别,并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于行政、立法、司
法这些政府权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样,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内涵,与其说是要求
所有人民守法,毋宁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则法治即与以法统治难以
区分。对于社会上常见的违法或脱序现象,尤其是以激烈、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手段向政府
争取权利的行为,政府官员常常会呼吁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这其实是将
法治的意义误解和窄化为以法统治。
香港想通过“逃犯条例”,却没有民意基础,可见香港已无“法治”。
香港法律的制订已无须民意授权。
只剩下“以法统治”的“法制”。法律已沦为“统治的工具”,而不是保护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