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肯尼亚案第3批台诈嫌 陆判最高13年

楼主: zebra101 (斑马)   2017-12-23 13:27:19
→ nanlong: 只要我高兴 ~ 不用管协定 的意思。112.104.83.29 12/22 02:29
什么协定?你说的是《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吗?
不要听那些满嘴胡说八道的政客喊几句就以为真的违反什么协议了,你自己看过原文吗?
第二章
六、人员遣返
受请求方已对遣返对象进行司法程序者,得于程序终结后遣返。
受请求方认为有重大关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视情决定遣返。
这种“遣返”主要是用来处理在台湾犯案的台湾人逃到中国被警方抓到后,被遣返回台湾
的案子,因为此种情形下中国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和审判权,不会进入“诉讼”这个司法程
序。
而诈骗集团这种虽然犯案人不在中国,但受害者在中国,犯罪结果在中国,依照刑法视同
在中国境内的犯罪,性质上和在中国杀人之后逃逸至国外是一样的,中国有管辖权和审判
权,检方已经提起诉讼,进入了审判程序,“得于程序终结后遣返”就要等判决定谳了再
说。
第三章
十一、罪犯移管(接返)
ꂠꂠ双方同意基于人道、互惠原则,在请求方、受请求方及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
)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
这个是指当自己人在对方管辖范围内的犯案,完成审判定谳以后,如果三方(包括犯人自
己)都同意,可以移交回己方,把人要回来,不在对方服刑。
以前马英九政府时期,两岸关系比较好,中国可以同意,现在不同意,也完全符合协议的
规定。
我就不扯什么协议是在马政府承认九二共识的前提下签订的这种话了。
更何况,这次肯尼亚案的台湾人,早就是劣迹斑斑十几年有多次诈骗前科的惯犯,比如这次
被判15年的主犯林金德,在台湾曾经被判刑过两次,一次2005年,被判3个月得易科罚金
,一次2011年,被判6个月得易科罚金。
这样还要中国把人放回台湾?神经病!
→ ym7834: 法律类不是我的专长,不好说什么,但要搞223.140.19.221 12/22 11:13
→ ym7834: 清楚,就算是一个中国,中华民国政府还是223.140.19.221 12/22 11:13
→ ym7834: 要争取来给台北当局审理223.140.19.221 12/22 11:13
按照属人主义,台湾的确有管辖权,可以争取把人引渡回台湾审理
按照属地主义(犯罪结果在中国,视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中国也有管辖权,也可以要求
引渡回中国审理
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是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和台湾)都兼有的。
这时候就出现双方对于管辖权的竞争,那当地国法院(肯尼亚、泰国、柬埔寨、亚美尼亚、
西班牙、菲律宾、马来西亚… …)基于对证据的掌握、对法庭审理的便利(比如证人传唤)
、有利于惩治犯罪和赔偿受害者,大多做出引渡中国的裁定,无论从任何方面来说都是合
情合理合法的。
这跟你们一天到晚哭喊的“打压台湾主权”一点关系也没有。我劝你们在这件事上少点胡
搅蛮缠,很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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