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oukai4 (恩斯特‧洛佩斯)
2014-08-22 03:46:28打给后。好像晚了一天两天,换我今天可闲了。本腐宅提供一点意见供参。
我知道本版多数人可能不吃程序正义或是正当法律程序那一套,既然基本上的出发点歧异
,聊再多也没用。我也对大陆法制不熟也不可能熟,所以我先从事实面开始,简单聊天台
湾法制在法律上怎么行动,然后再肤浅的说一下为什么台湾方面会有意见。当然,若有错
有缺的地方全是我过鲁又腐且宅,聊天嘛,不要太认真。
首先要厘清事实面。
其一为柯震东究竟何时被逮捕?这里,好像有一个名词疑问,不过不管你叫拘留叫逮捕意
义都是一样的,都是公权力居束人身自由,应该不会有疑问才对。国家把拘束人身自由的
手段想叫什么名字都可以,改成天谴还是天诛都随便啦。
或者,如果是规范法规的名词不同就适用该法规,比如逮捕刑诉法规定有这个名词,然后
另外一部行政法规就用拘留。这应该有适用逻辑上的错误,不是看名词就是适用该法规,
应该是看实际的公权力行动与受规制的基本权利来判断。若是犯罪调查行动,牵涉刑事实
体法,就应该是刑事追诉法规的适用,行政调查的行动就是行政法规的适用。而这类行政
机关的权限分配也应该一开始就分好了,比如环保局没有犯罪调查权,警察局不会去查人
家有无排放污水。也就是说,犯罪调查权都会被设计在特殊的行政机构里才对,比如警察
局、调查局。
因为在设计上,犯罪调查时侵犯的人民基本权利会是最严重,比如人身自由或隐私权,所
以刑事追诉法规的程序面设计会最严谨。行政调查侵犯的九成九是财产权利,设计程序宽
松许多。如果让犯罪调查机关自己选择适用严谨的刑事追诉法规或是宽松的行政法规,无
疑架空前者严谨设计的意涵。(当然立法者设计上行政调查所侵犯的权利不能太严重,人
身自由不应该规定其中,反之,不能侵犯严重的基本权利却又适用宽松的行政法规程序)。
不过,这是台湾啦。我知道这是争议所在,无所谓对错啦。如果认为关个十来天也算侵犯
轻微,立法者选择在这时候让行政犯罪调查机关自我选择适用宽松,同时否认连司法权介
入形式调查一次的机会都没有,这当然也是立法者的选择。不过,若在台湾这应是百分之
一百违宪。
好了,那么回到前面,何时受逮捕?我看了好几段新闻他们是八月14日被逮捕。如果在台
湾的话啦,受逮捕当时(没有争议,就是抓起来的当下),先是人别讯问,再来就是践行告
知义务,这规定在ROC宪法第八条。刑事诉讼法95条。这两条应该也是争议所在。我决定
不厌其烦贴下来。
第 8 条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
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
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
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
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
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
院不得拒绝,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
第 95 条
讯问被告应先告知下列事项: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经告知后,认为应变更者,应再告知
。
二、得保持缄默,无须违背自己之意思而为陈述。
三、得选任辩护人。如为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请求法律扶助者,得请求之。
四、得请求调查有利之证据。
无辩护人之被告表示已选任辩护人时,应即停止讯问。但被告同意续行讯
问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规定在宪法里真的是非常伟大,看来简单其实很多转折与层次。我很相信当初制宪
者在中国大陆的时候肯定有切身之痛,肯定被国民党政府玩过好几次了,这条毛主席也赞
成吧,制宪会议的时候是不是有参加啊…
不过我们聚焦到争议,ROC宪法八条二项说,要”时”书面通知。这在台湾也没争议啦,
就是逮捕拘禁之时,马上,立刻,当下就发一张书面给本人或其指定之亲友。因为是宪法
规定,所有拘束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有适用。
是而不是短信,不是打电话,不是教人传话,是一张正式公文书。而且不论公文书到达要
跑多久,当下就要发出。而本条之意旨必须快速到达,不管如何用什么方法就是要让指定
亲友知道,本于侦查阶段即有权选任律师之意旨与有效辩护的可能,也绝对不能刚好24小
时到达。
而逮捕当时的告知义务践行则是聚焦到我觉得的争议所在,即95条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与第
二项。也就是这三个方面,得保持缄默,无须违背自己之意思而为陈述。得选任辩护人。
无辩护人之被告表示已选任辩护人时,应即停止讯问。
若在台湾的话,第一,我若是被逮捕我什么话都不用说,只管喝水吃饭,第二我要立刻打
电话叫律师,第三没律师到场警察连继续烦我要不要讲话的机会都没有。
里面最重要的是两个,这些事情必须要警察告诉我的,纵然若我是律师我知道这些法律条
文,你还是要告诉我,否则问出来的东西会被证据排除。将来,不能当作我定罪的证据。
其二是,律师在你被逮捕的时候就可以来了。也就是侦查阶段也会有律师协助。
在这里可以看到台湾对于程序面不厌其烦,从宪法到刑诉法,就是在规制犯罪调查机关的
权限。因此,在台湾不会看到犯罪被调查之人,有录影带曝光,说本人犯罪真是罪大滔天
,对不起国家人民群众。一来本来就可以不讲话,否则马上有自白任意性的疑虑,二来是
,这根本是媒体与人民公审,破坏侦查不公开与无罪推定。
侦查不公开、自白任意性、无罪推定同时也是台湾刑诉法的内容。时间体力有限,不贴出
来,有兴趣的人可以参看roc刑诉法156、158-2、245、154。
而律师也不会一开始就没到场,时至今日,我还没看到房柯二人在被逮捕时有律师协同到
场的新闻。而人若是被逮捕,当下亲友就会知道了,再怎么样不会14号被抓,18号消息才
被证实,或是16号柯父才知道消息的情况。(以上都是新闻上的事实,如
http://www.cna.com.tw/news/acn/201408200437-1.aspx
http://www.nownews.com/n/2014/08/20/1378147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F%AF%E9%9C%87%E6%9D%B1)
好啦,以上可以看出台湾对于正当法律程序的一些保障,而这些权利保障在台湾是受到重
视的,违反的话也有证据排除的法效果。人民或多或少也知道程序性的概念,也知道人身
自由的可贵,只要被关一定会有法官介入,至是乡土连续剧都有演到这个。
我也知道大陆的犯罪调查机关部门,有权力选择适用行政法规范,有权力自己决定十几日
的行政罚,可以公开录影带做为政绩或是昭告天下犯罪调查不容宽贷的决心。
可是啊,在台湾看来就是非常古怪,注意宪法第八条是制宪之初即有,连威权时期的两蒋
时代都没敢给改了。台湾人久受西方人程序正义的法学遗毒影响,在海峡的另一边看大陆
法制,觉得实在太扯难道不是正常的吗?
接下来,若又谓柯震东不是商人投资,不能适用两岸投保协议的24小时通报。腐宅小妹我
只觉得两点可虑,一是如果小妹想去大陆读个研究所或是去玩,这也不是商人,这个规定
对我也不适用,蛮抖的,我家里人还蛮爱去的,且本人虽自信无犯罪之勇气与动机,但人
虽洨起来谁知道会发生时么事。
其二是,真的要解释就来解释,去演戏算不算两投协议第一条的投资,不然他的演艺公司
去投资了,柯算不算两投三条二款的相关人员? 从人权保障的角度,这要不要从宽解释?
犯罪调查机关自己适用上同上理由要不要从宽?实际上又本于人权保障,难道花钱投资才
能买到基本权利?何况又有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可以适用?
唉,不知不觉已三点半了,时间体力皆不支。做个小结,回到一开始。小妹当然知道正当
法律程序不是每个人都爱吃。吸毒人人都痛恨,既然当事人柯先生自承吸了,客观真实的
事实说不定就是这样了,程序正义又怎么样?
我想到19世纪末歪果忍来中国的时候要求治外法权的情形,想到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比不过
明治维新的时候,想到这部宪法其实在中国大陆有实行过的时候,西方的政治制度与科学
发展是一体两面的时候,想到还在期待明君圣主包青天办案的时候,我就有点ㄎㄎ惹,虽
然这段是多讲的也延伸过多了,但是,程序正义又怎么样呢?ㄎ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