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民进党口口声声说要维持台湾主体性

楼主: yanke (谢烟客)   2014-05-26 08:36:55
民国宪法,先看下面的:
第26条
.... 蒙古选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别旗一人 ....
.... 西藏选出代表,其名额法律定之。....
第64条
.... 各省 .... //各省是指单独一省——台湾省么?还是台湾有大于1省?
.... 蒙古 ....
.... 西藏 ....
第91条
.... 每省 .... //每省是指单独一省,还是台湾有大于1省?
.... 蒙古 ....
.... 西藏 ....
那么,在民国宪法中,规定各省,每省的文字意义何在?写有蒙古,西藏文
字既然不是“民国国有疆域”是否已经违反国际法了?XDDD
或者说,民国宪法是一部国际法?召开的国民会议是国际会议?还是选举产
生的是地球首脑?XDDD
由此可见,您对宪法的释法比法官厉害多了。
抗日战争时期,有个名词叫沦陷区。即:被他人占领的地方。那么,在八年
时间(其实不止八年),中国就是分裂的?显然不是。如果被别人非法占领
就自然拥有法理,显然您是在有意忽视国际法。现实就是:大陆不承认在台
民国的合法权,在台的民国也不承认在大陆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否则,我
们假设一下,如果菲律宾出兵占据台湾西部。民国是否即可立即承认被占区
域不再受自己管辖,不再是自己现管的区域?如果您认为可以,显然,属于
逆来顺受型。那就没什么好讨论了。民国也就没了存在的必要了。
而站在民国角度,定义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增修条文),是正确的,却并
不是在民国宪法中承认大陆非民国固有疆域。其意义是大陆地区(原国民官
方口中的“匪区”)因“匪占”(说白了,匪也是指一国之内发生的患)暂
未能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罢了。
在没有国与国间通行的国际法之前,仍是有规则的。即:原国家主体承认分
离。比如:交趾(越南)自明清时期才脱离,被国家主体承认(无论是主动
还是被动)。
民国与人民共和国相互间自认的疆域高度重合;自二战结束后,又从来没有
过相互承认其合法权。国际上也从来没有形成合法性,更没有既成事实。
——即,72年前民国针对大陆的国际“打压”,72年后人民共和国针对台湾
的国际“打压”。都是秉承一国概念。
在有纷争的这一国中,谁是主体?就所管理的人口,所管理的土地,显然是
有答案的——这不是以自由度,是否民主,人均GDP为转移的——否则,香
港就是国家主体了?那就搞笑了。——这也是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
国自然取代民国的原因。那么,没有国家主体认可的独立,根本不可能实现。
这也就是为什么台独人士在台湾非要置民国于死地,宣扬民国早就不存在的
原因。
只可惜,历史脉络是清晰的,历史也是有沿续性的。就算是在台的民国亡了,
台独也不大可能实现。只有一个可能:大陆和台独+国际上支持台湾独立的国
家打上一架,并要求人民共和国承认台湾合法脱离的地位(不能是不平等条约
啊,不)平等的话,有可能被下一个国家继承者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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