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丈夫通奸在床亲见不足为凭 女教授告输

楼主: rhchao (天丛云)   2017-08-12 12:18:46
附表所示勘验纪录,勘验画面中之黑衣男子见被告一抵达
上址352室门口,旋即利用身体及徒手之方式,敲击推撞上
址352室租屋处门锁,进而入内蒐证,故依被告抵达上址352
室门口而黑衣男子尚未破门而入时之情状,尚无任何现场迹
证显示房内有通奸之行为,况被告配偶陈宗豪与告诉人吕雅
贞系同事关系,此据被告供承在卷(103交查字139卷第10页
背面),依现今工商社会态样,公司异性同事间或因工作或
因业务关系深夜长谈,非无可能,已无法确切与外遇连结,
被告既无具体证据判定其夫陈宗豪正在上址352室内通奸,
被告配偶陈宗豪、告诉人吕雅贞已均非现行犯,被告自无权
利以逮捕现行犯为由迳行侵入他人住宅。则在斯时执法员警
尚未抵达上址352室,被告又无任何在“门外”已见闻其夫
陈宗豪、告诉人吕雅贞通奸、相奸犯罪迹证下,而在场黑衣
男子、白衣男子、摄影男子又均非执法人员,无权取代公权
力而迳行进入该住宅蒐证,更无法要求告诉人必须配合与容
忍,以及无权借此妨碍告诉人之居住安宁不被破坏干扰之自
由。是被告所为,已然逾越一般社会伦理秩序及法律整体精
神,而为法所不容许,其反社会常轨之行为,具有违法性无
疑。准此,被告所执理由,不具社会相当性,而非属正当理
由,应构成刑法第306条第1项之“无故”侵入住宅,且亦有
此犯意至明。
就在想为什么只讨论正当防卫
没讨论现行犯的问题
一查后果然是因为记者看不懂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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