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丈夫通奸在床亲见不足为凭 女教授告输

楼主: rhchao (天丛云)   2017-08-12 12:15:32
丈夫通奸在床亲见不足为凭 女教授告输还被判拘役
2017-07-09 13:17联合报 记者曹馥年╱即时报导
女教授发现先生与同事在摩铁翻云覆雨,她心痛之余没拍照片,因欠缺有力证据,控告丈
夫、小三妨害家庭败诉。本报资料照片,记者曹馥年/摄影
一名在南部某大学任教的女教授,发现担任汽车公司副总的先生与女同事有染,去摩铁破
门抓奸,发现两人身体交叠,正在床上云雨。她心痛万分,一时之间没拍到两人床战照片
,虽在事后控告先生、小三通奸,却因欠却关键的相奸照片证据败诉;她还因侵入住宅,
被法院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罚金3万元定谳。
判决书指出,林姓女教授与陈姓丈夫都是博士毕业,结婚16年育有2女。两人留美返台后
,因生活习惯不同产生龃龉,4年前,林女发现先生疑似与吕姓女同事发生外遇,私下委
托网友调查两人行踪,2013年5月某日凌晨,她掌握两人背着她上摩铁,与帮她调查的3男
1女网友破门闯进房间抓奸。
林女指出,她看见丈夫压着吕女,二人交叠,全身赤裸的先生一看到有人就站起来,吕女
仅上半身着内衣,下身赤裸。她不想再看,退开等候警员到场。同行网友拍到的照片,是
两人身体已分开,吕女弓身躺在床上,女教授丈夫赤裸跪坐在她后方。她另还有拍到两人
约会时牵手、拥抱、接吻等亲密画面。
陈、吕两人否认通奸,并均辩称:当时陈男洗澡完毕,等候吕女帮他染发,陈才会全身赤
裸,吕则仅著一件内衣。两人并未进行男女性器接合的通奸、相奸行为。
台南地院法官认为,刑法的通奸、相奸罪, 须以有配偶之人或与有配偶之人发生男女性
器接合的交媾行为,才符合法条所指的奸淫。虽然两人的染发借口太牵强,但因缺乏通奸
实证,因此谕知两人无罪,仍可上诉。
另一方面,林女因在员警到场前就破门,被台南地检署依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林女辩称
,先生与小三当时正不法侵害她的配偶权及家庭秩序,为现行犯,她出于防卫自身权利才
破门。法官认为,捉奸虽符合急迫性的条件,但在客观上不具备实施反击的必要性,仍须
负刑责。
林女另主张先生胁迫她签字离婚、辱骂殴打她还要她对公婆下跪道歉,最后还劈腿小三,
要求先生应赔偿她300万元精神慰抚金,小三则应与先生连带赔偿200万元。
由于林女提出先生辱骂她的录音档,以及先生与小三牵手约会照片,法官认为,侵害配偶
权行为,不以通奸行为为限,林女的配偶权确遭侵害,也有精神损失,判先生赔偿她20万
元,小三与先生连带赔偿57万元定谳。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