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母回娘家自杀 子判赔25万

楼主: writ (大笨狗 我是个笨孬孬-__-)   2014-05-28 18:32:51
自杀不能解决问题 但如有需要请慎选场所 莫连累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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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回娘家自杀 子判赔25万 变凶宅跌价75万 舅告3外甥
2014年05月28日
【许淑惠、林益民╱综合报导】台中妇人陈招玉因罹患慢性病心情不佳,前年六月,她受
大哥陈圣文邀请回娘家住,但却趁兄嫂外出旅游时,在厨房上吊自杀,哥哥气得控告三名
外甥要求赔偿损失,台中地院指出,陈妇自杀造成他人屋价受损,判三名外甥在继承母亲
所得的遗产范围内,连带赔偿舅舅二十五万余元。
陈男昨下午不在住处,邻居表示,兄妹感情甚好,不知陈男为此事提告。陈男的律师表示
:“他(陈男)认为好意邀妹妹回好山好水的乡下休养,妹妹却故意在屋内自杀,物品也
事先都打包整理好,他无法谅解妹妹的行为,才坚持提告。”陈妇三名子女都住北部,昨
联系不上。
同住每月补贴5千
陈男提告指出,妹妹(六十二岁)自杀的行为,侵害他对这栋房屋的收益权利,依内政部
地政司的房地交易价格查询,该屋市价约三百一十四万元,变成凶宅后减损四至五成价值
,因此向三名外甥求偿一百五十七万余元。
外甥辩称,该栋三层楼透天厝是外公、外婆去世后留下来,由三个舅舅继承持有,妈妈和
阿姨都抛弃继承,目前由大舅居住,十年来母亲常回娘家居住,负责采买和煮饭,每月也
会补贴舅舅水电费三千至五千元。
外甥指出,母亲自杀后,他们应舅舅们的要求,请法师作法、收惊、变更屋内摆设、重新
油漆等,以礼俗和修缮的方式回复房屋平静,大舅再提告索赔,有违诚信原则。
在遗产范围内赔偿
法院指出,陈妇虽欲结束自己的生命,但其选择的地点、方式,若对他人造成损害,即应
就其行为负责,该屋变成凶宅减损七十五万余元,陈男持有房地的三分之一所有权,因此
判三名外甥在继承母亲遗产范围内,要赔偿舅舅二十五万元的损失。全案可上诉。
自杀成凶宅 求偿案例
◎2013/05 北市莱尔富超商员工在店内上吊死亡,房东向莱尔富求偿600万元
→结果:二审认定房价确因凶宅而减损,判赔250万元
◎2013/01 新北市陈姓男子在租屋处自杀,屋主向家属求偿100万元
→结果:二审认为凶宅市价减损是心理因素,判家属免赔定谳
◎2011/12 台中林姓父女租屋同住,后女儿自杀,房东向林父求偿196万元
→结果:一审认为林父是承租人,对房屋负有保管责任,判赔196万元
资料来源:《苹果》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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