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 FrostMaiden于CourtBasebal之D0044判决

楼主: BinLaden (我挂了...别太想我)   2021-03-10 10:50:05
主旨:上诉 FrostMaiden 于 CourtBasebal 之 D0044 判决
#1WHB6CZi (CourtBasebal)
主文:
1.本人于推文说曹锦辉打假球,遭 baseball 版主 tmlc 永桶一案,
我认为没有违返版规第18条
18.推文或发文指涉/影射球员、球团或裁判放水且无法提供明确事实佐证者
#1VuSuSUd (Baseball)
2.本人对于 FrostMaiden D0044 之减刑判决心怀感激,
但不同意我的推文须要被水桶一年。
上诉之特殊理由:
本案可成为广大曹黑判例,baseball版已有多位版友因此被永桶,
到底可以酸曹锦辉打假球吗?如果不行,那就请 tmlc 于版规上明写
“是不能说曹打假球的,不然要永桶”
就像版第10条
10.放水球员的无关棒球文章
1.如陈致远上综艺节目。
2.如张志家打高尔夫球。
不要让人落入陷井,文字狱一样的,一说就马上永桶。
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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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依 D0044 判决之说明1,版主方认定,无明确事实佐证,不能认定曹假球。
此为逻辑上之错误,版主方认为曹依不起诉书而未起诉,代表曹不是打假球之球员。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 98 年度侦字第30549 号
https://0rz.tw/FFYLY
即认同不起诉书 = 未打假球
然而,既然认同不起诉书,就该认同不起诉书中所言,
“...曹锦辉即主动询问林秉文若其为他打假球,每场比赛可拿多少谢款...”
“...曹锦辉原本答应要替蔡政宜打放水球,然该时期因莫拉克台风致取消比
赛,后曹锦辉又答应于98年8月22日兄弟象队对Lanew 熊队的比赛要打放水球...”
不起诉书,是官方文件,不能当佐证吗?
官方的事实就是,曹有答应打假球。
说检察官乱写的人,能拿什么佐证?
说曹之后还登上大联盟,就代表没有放水的人,
是不是觉得美国大联盟比台湾检察官还有法律效力?
答应打放水球而没有成功 = 未打假球 吗?
2.就算版主方极力护航答应打假球的曹,难道这则推文就该被永桶?水桶一年?
比乱版的还重?
曹如此伤害球迷,结果还能跟认真打球的球员享一样的待遇,不能被酸打假球?
最后,谢谢版方,不管受不受理,最后如何,不会再为此事反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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