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原文:#1NeQgl0A (NBA)、#1NeRAyvw (NBA)
申诉原文:#1NeRDr8w (CourtBasketB)
小组长裁示:#1NeaSn9K (CourtBasketB)
上诉事由:
群组长好、小组长好,很遗憾来到这个地方为这个事件继续进行申诉,
其实在小组长的裁示下我的处罚(水桶、劣文)皆已全部取消,
我无意质疑小组长的公正,也感谢他费心阅读我的案件中许多复杂的部分
然而看到小组长的判决文以后,我还是希望能够请群组长释疑。
我对小组长裁示原文的一、二点没有意见,但第三点完全不能认同,
他的裁示如下:
三、站规定义之分身条款立意主要在于限制有案在身的当事人不得再发言,因此重点
不应放在禁言的原由是水桶或是退文、因而适不适用板规条例,而是当事人(不
论本尊或分身)目前不应拥有发言权,在此部分组务考虑到站规大于板规之下,
认可板主在考量站规精神后延伸解释,但请板主日后在板规修改时补强此部分。
而我所遭遇到的对待也正是板主在板规没有规定处对我做出了处罚。
我必须要来这里把这件事问清楚,否则作为运动群组的一员,
若接受这样的延伸逻辑,我以后没有办法管理自己要负责的看板了。
我所遇到的状况是:
我用 bll135 这个帐号在 NBA 板发表文章后被该版版主 Hijikata 劣退
→ 确定过板规后,我用 GoRockMyLife 于 NBA 板发表该版的板务文询问板主
为何拒绝回应我的检举信,随后被板主根据分身条款劣退。(之后有改判取消
劣文)
→ 随后该版版主以 bll135 被劣退在三天后才能取消劣文,因此“应视同水桶三日”
为由,判决 GoRockMyLife 跟 bll135 都被水桶三日。
我想问的是:
1. NBA 板板规没有明定使用 A 帐号遭劣退后不得使用 B 帐号于看板发言,
(只有规范水桶期间不得使用分身帐号发言的相关条款)
而 NBA 板板主迳行认定遭劣退视同在该版遭水桶三日,所以加给了我
“看板水桶”三日,把“系统禁言三日”跟“看板水桶三日”画上等号,
迳行给予版规不曾规定的水桶,并剥夺检举与看板发言权利,是否是合
理的处分?
2. NBA 板板主在 bll135 这个帐号遭劣退而没被水桶的期间,依据“劣退=在看板
水桶三日”的理解,迳行认定 bll135 去信检举无效, GoRockMyLife 的发言是
“在水桶期间使用分身帐号发言”,但此时这两个帐号都没有收到系统给予的水
统通知,请问这个“身份认定”是否合理?
3. 小组长根据站规精神出发很好,然而当我们在讨论的是一个板规,一个看板使用
者与板主间约定俗成的规范时,能否根据“明文规范”而非“精神”断案?
我并不是那种喜欢玩文字游戏的恶性使用者,但我不能认同的是小组长的裁示等
同于同意“劣退=补水桶三天的延伸合理,Hijikata此次没有成案是因为没有明定
在板规中”的逻辑。劣文的规范是第一次消除劣文需要三天,第二次需要180天,
如果板主可以基于自己的想像在劣文的同时,以板规没有规定的方式任意补充水
桶天数,请问这个水桶的天数如何认定?这个法治的精神何在?
4. 我要的很简单,劣文就是劣文,水桶就是水桶,板规怎么写就怎么判决,一个看
板的版主不应该拥有“延伸解释”的权利,小组长也不应该拥有“认可延伸解释”
的行为。你们也帮帮忙,每天看乡民在玩板规上的文字游戏应该都觉得很烦了,
现在竟然连板规上没有明文写就的判决都可以依照自己的理解与同情事后认可?
5. 我想恳请群组长释宪。
第一,一个使用者在板上被判决“劣退”到消除之前,到底可不可以视同他正在
“被水桶期间”,从而剥夺该帐号与其他分身帐号所能行使的检举与发言权利?
第二,判决“劣退”可不可以在“板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同时追加自由心证且无从量化的“水桶天数”?
(参考我上面说的,每个人能消除劣文的时间不一,从三天到180天不等)
第三,一个板主能不能以“应视同”这种板规没有写清楚的方式判决?
一个小组长能不能以“站规精神”
而非具体条文这种虚无飘渺的方式下判决裁示?
6. 通常我们讨论分身带来的板务处理困扰,多来自于分身判定方式上,或个别人持有
大量分身上。而至于个别板的“水桶后能不能以分身发言”,则是以板规作为处理
的归依。
这或许是一个新问题,或许是制定版规者没想过的漏洞。
我从来没有听过“被劣退后不得以分身在看板发言”这样的判定,但从板主到小组
长,显然都认同这样的逻辑。不但迳行认定“被劣退后不得以分身帐号发言”,然
后又于法无据的补充水桶。而现在小组长要把这个冤狱“劣退后版主可自行补充
自行诠释天数的水桶”直接通例化?
所以我只能来这里上诉,请教群组长能不能接受这样
的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