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Elephants-vincent7977-2017/11/22(S0001)

楼主: A1an (再说)   2017-11-22 11:42:27
英文板名:Elephants
板主帐号:vincent7977
简述事由:
板主vincent7977仅因嘘文提及球员名字“陈子豪”三字,即给予该板友水桶90日
惩罚,提及球员本名即遭水桶之判决逻辑令人感到荒谬,故于推文反问那嘘文提
及板主vincent7977本名“林宣文”三字是否也要水桶,板主以Elephants版规C-2
判罚,后于Baseball_BM板沟通文用站规第六条加强论述。
然而无论是C-2版规规定:未经同意公布私人信件、水球、非公开社群资讯或其他
未授权私人讯息。或站规第六条:未经同意,于文章中公布他人之真实姓名、电
话、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经本人公开之个人资料。皆须满足两个构成要件:未经同
意及非公开资讯。
故若vincent7977从未自行公开本名,其姓名属非公开社群资讯、未经本人公开之
个人资料,确需经vincent7977同意方可于推文提及其本名。然而vincent7977早已
于2008年8月21日,于公开板面NTUfin01自行公布其本名林宣文(见检附证据1);
且于google搜寻“vincent7977”,亦可见其本名林宣文出现于搜寻第一笔资料(
见检附证据2)。
矧vincent7977于推文后(2017年11月20日)方删除其本文姓名,益征其心知肚明其
本名早以为公开资讯。且虽然vincent7977删除原文本名,时至今(2017年11月22日
)依然可于公开之页面看到其自行公开之本名。
且vincent7977于Baseball_BM板沟通文中,亦自述其本名为公开资料(我个人曾于
其他板面发文公开云云),显见其本名是公开资料为两造不争之事实。
故其主张未经其同意公布其非公开资料,要无可采;主张未经其同意公布其公开资
料,不服要件。既无违反既定板规之事实,则属个人言论自由,其判决失所附丽,
应予撤销。
原判决文章
文章代码(AID): #1Q4hwjcY (Elephants)
沟通经过
文章代码(AID): #1Q4va33P (Baseball_BM)
检附证据
1 https://imgur.com/a/Ceqqg
2 https://imgur.com/a/CeE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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