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根据当事人证词,认定这不属于“人身攻击”,不适用版规B-17.5与C-5
但应适用版规B-17.4的“误导版众”
理由:
1.当事人 c0680611 认为自己没被人身攻击
申诉人于 01/13 提出正确申诉格式(注1)后,小组长于 01/14 发信协请当事人
c0680611 协助作证(注2)。当事人于 01/16 回信(注3),表示自己愿意协助
作证,并认为自己在这次的申诉案中,并没有被申诉人侮辱的感觉,也就是说,当
事人不认为自己是人身攻击的客体,因此也就没有攻击行为以及实质损害。
所以这边小组长认定申诉人并无“人身攻击”之情事。
2.板主判断合理
板主在裁罚时本来就是抱持着无罪推定的立场,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使用者最大的
讨论空间,若无违法情事,则板主裁量权应获得尊重。
所以在这次的申诉案当中,申诉人认为板主执法不公,这种指控实属无理。
3.申诉人的推文并非打招呼
申诉人认为自己是跟当事人 c0680611 打招呼,应不具备任何人身攻击的意义,但
由于当事人已经表明不认识申诉人(注3),因此申诉人抗辩之理由无效,也就是
说此推文应毫无任何意义。
3.申诉人的推文确实引起误会
有鉴于申诉人的行为在板主于 01/07 处理版务时并未认定违规(注4),一直到
01/09 接获检举时才进行处理(注5),根据板主的认定,申诉人的行为有违法之
处。纵然小组长认为此行为不属于“人身攻击”,但由于引起其他使用者误会并提
出检举,因此判断该推文仍应负起相对应的罚责。
过去实务中并未针对无意义的推文进行裁罚,一方面是执行上有困难,一方面是箝
制了言论自由,但申诉人的本句推文乍看之下有罪实则无罪,有其模糊空间,因此
认定适用B-17.4。虽然B-17.4的违规行为虽然是“标题误导版众”,也就是着重在
违规的发文者之上,但此条文的精神也可在此申诉案中适用在推文者的行为,毕竟
申诉人的行为确实“妨碍板友阅读”,刻意游走版规边缘,此行为绝不可取,因此
我觉得有其必要施以惩戒,以示效尤。
小组长这边建议罚则适用版规B-17.4,但此次违规不适用版规C-5,不算累犯次数。
建议将其水桶天数更改为15日,自 01/09 开始算起。
虽然这边小组长广义援引版规B-17.4,但是此判罚属于特殊状况,板主日后不需针
对每个违反此条文的推文者施以处罚。